渝财会[2023]2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7-14
文号:渝财会[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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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财会[2023]24号            2023-7-14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财政部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市国资委,各有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五”时期是会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对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会监督、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市贯彻实施,以高质量会计信息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我局制定《进一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工作方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方式:重庆市财政局会计处,023-67575453。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4号)、《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反馈和指导机制,突出精准性和针对性,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共同推动提升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效果,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宣传培训。充分运用网络、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媒介,加大企业会计准则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将企业会计准则、准则解释以及实施问题解答和案例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必学内容,持续发挥好继续教育对会计人员专业技能提升的促进作用。举办多种形式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培训或讲座,在扩面提质上下功夫,进一步加深我市企业、会计中介机构、会计审计从业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认识理解。

  (二)建立常态化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收集机制。根据“分级推动,自上而下”的原则,建立覆盖面广、代表性强、长期稳定的准则实施问题收集机制。通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国资监管、证券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监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重点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专家学者等,定期和不定期的收集汇总全市各类企业反映的准则实施问题。设立专门邮箱,实时收集企业、监管部门反映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及案例。

  (三)建立会计咨询专家联系指导机制。充分发挥会计咨询专家的“外脑”作用,建立市会计咨询专家对全市会计工作的联系指导机制,对反映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具体问题进行持续跟踪和“点对点”指导。

  (四)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调查研究。分级分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财政局因地制宜,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先进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等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准则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及时掌握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

  (五)充分发挥高端会计人才在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辐射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机制,将推进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相关要求贯穿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各个阶段,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及问题反馈情况作为培养期间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市财政局建立与财政部重庆监管局、证监委重庆监管局、银保监委重庆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等监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定期沟通联系机制,收集和汇总相关单位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审计实务等工作中发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和实施案例。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县财政局要充分认识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对于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和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职责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广泛开展准则学习和宣传培训,积极稳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县财政局要重视企业会计准则人才培养,加强会计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充实会计管理队伍力量,提升专业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收集和报送机制,并明确专人负责。

  (三)加强调查研究。各区县财政局要根据本地区企业存设情况,制定调研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情况专题调研,逐步实现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全覆盖。鼓励利用“外脑”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研究,助力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与实施相关工作。

  (四)加强资料收集。各区县财政局要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地区相关情况。2023年首次报送时间为9月30日前,且应包括2022年以来的有关情况。2024年起每年两次:报送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报送内容包括本区县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总体情况、推动准则实施的做法和成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有关准则实施的处理处罚情况、典型案例,有关准则实施的调研成果、政策建议等。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请填列《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反馈表》(见附件)后报送,报送的典型案例应当说明案例背景及来源、处理处罚依据及分析、有关政策建议等,并将有关处理处罚决定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准则实施问题和典型案例,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相关材料纸质版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会计处),同时请将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cqczhjc@163.com。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反馈表

事项内容
您所在企业会计核算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请详细描述问题的背景以及具体核算的难点,一个问题填一份。)
该问题涉及的具体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您认为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针对该问题有何对策建议
反馈单位
所属行业
反馈人姓名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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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