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9-2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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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料。

     (五)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具体范围见附件4。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pdf


             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pdf


            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pdf


            4.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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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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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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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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