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01]1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1-08-08
文号:汇发[2001]1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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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总局决定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凡试点条件比较成熟的分局,均可向总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局批准后正式在所辖地区进行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本方案所称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限额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资金,所称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二)在结汇管理方式上,变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管理为对银行的间接管理,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报告及报备责任,外汇局根据被授权银行报送的报表及其他资料对资本金结汇业务实行非现场检查,同时对被授权银行的资本金结汇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现场检查。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

  1、近三年资本项目售付汇业务无违规记录;

  2、对资本金帐户限额具有较完善的软硬件控制措施;

  3、具有经外汇局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5、有较健全的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保证逐月向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业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二、分局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关于在本地区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请示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现状;

  (二)进行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各分局经批准实施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后,应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向总局报送有关数据,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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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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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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