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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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8-11

  为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成渝双城经济圈税收政策一体化,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8月28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意见征集系统或者信函方式(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401121)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1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在清算基准日上季度末前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计税依据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不含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预征率为2.5%;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中的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预征率为2%。

  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以下范围暂不对住宅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批量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2011年第2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款,《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五款,《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8〕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市预征率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公告第一条中,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公告第一条中,所称“清算基准日”为清算报告归集清算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日。

  公告第一条中,所称“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交易价格,并以此确定预征计税依据。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含税成交价格/(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含税成交价格/(1+增值税征收率)。对于投资、抵债等形式导致不动产转移的行为(不含在建工程转让),应按规定进行预征。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公告》(2021年第3号)文件要求,于签订合同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建造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项目建设业主销售房产,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预征时点延至房产竣工并办理过户手续环节。故公告第一条第四款延续了建造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并销售的预征率,其预征时点也继续延至房产竣工并办理过户手续环节。

  针对司法拍卖、抵债、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暂时调整为按次申报,清算后转让申报也可参照执行。

  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故公告第二条明确,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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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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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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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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