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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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我市实际,佛山市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税务局起草了《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7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lijieyi@fscz.gov.cn。

  附件: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7日

  附件

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及境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认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佛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对在佛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管理,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认定审核的方式进行。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开展一次。上一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安排在次年的7月1日之后受理(具体受理时间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中明确)。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第五条 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中共佛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市税务局负责对申报人的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纳税情况协助审核。市财政局统筹组织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开展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佛山市本级与各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章 人才认定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报人在佛山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三)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见附件);

  (四)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须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佛山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佛山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五)申报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且申报人对其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具有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八条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发生变化而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第九条 按下列规定界定申请人获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

  (一)境外高端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国家、省、市部门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平台资质认定文件、项目合同书等证明文件的生效和有效时间为准。

  (二)境外紧缺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取得相关人才认定资格、学位证书或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工种)的生效和有效时间为准。

  (三)申请人获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处于纳税年度内的,可享受相应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在纳税年度结束以后才生效的,不享受相应的纳税年度财政补贴。

  第十条 《佛山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目录及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佛山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程序适时更新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佛山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天数计算,以2023年1月我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为分时点,按下列规则分别计算:

  (一)纳税年度属于2020、2021、2022年的,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佛山市工作的天数,从其同时符合第七条的第一项和第三项之日起计算。包括在佛山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佛山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申请人在佛山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佛山的工作天数。

  (二)纳税年度属于2023年的,申请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佛山市工作的天数,是指在佛山市实际停留的天数。申请人在佛山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佛山的工作天数。

  (三)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补贴计算原则及方法

  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的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实际缴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为准。如按规定无需汇算清缴的,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全年实际缴纳税额和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准。

  第十三条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一)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佛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具体如下: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和。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需进行分项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获得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补贴,且并未按本办法第三条(一)至(五)项所得类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性所得(以下简称补贴性所得)税负差额=补贴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其财政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享受补贴时段系数=本年度内应享受财政补贴月数÷12。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十四条 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扶持通”平台)是办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的网上受理平台。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单位扣缴的,鼓励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报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编制申报指南,于每年第三季度在以上部门官网及“扶持通”平台发布,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条件、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补贴发放程序等。

  申报指南发布后,申报人或扣缴义务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登录“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电子版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或扣缴义务单位在提交财政补贴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其中,财政补贴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需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二)佛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单位)承诺书,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授权书。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手续。

  (四)申报人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的佐证材料。

  (五)申报人与扣缴义务单位(在佛山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的佐证材料。

  (六)申报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和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资料,申报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七)申报人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的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转交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收到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转交的材料后,对拟补贴人才在佛山市缴纳的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纳税情况进行协助审核。

  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可结合工作需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关情况,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应给予积极配合。同时,审核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申报人提供材料原件予以核实。

  第十九条 对经审核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补贴名单,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正式财政补贴名单后,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个人账户。

  因申报人账户原因造成不能拨付到位的,申报人可自财政补贴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受理审核部门重新提交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信息并申请补发,逾期办理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税务等部门及审计监督机关对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纳税年度的补办申请,2021、2022纳税年度的申请在2023年受理期间按照本规定一并受理。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法〔20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佛山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目录及认定标准

  一、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报人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须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佛山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佛山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三)申报人在佛山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申报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且申报人对其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具有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1.科技创新领域单位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

  2.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行业

  (1)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产业、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

  (2)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

  (3)佛山市重点服务业: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工业设计、商贸物流、教育管理。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单位

  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二、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

  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除符合上述第一条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三)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人才。或符合佛山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条件,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人才。

  (四)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五)国家、省实验室;省级(含)以上重大科学装置、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高水平研究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引进的从事科研人才。

  (六)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主要核心成员。

  (七)承担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立项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核心成员。

  三、佛山市境外紧缺人才目录

  佛山市境外紧缺人才,除符合上述第一条有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人才条件之一:

  (一)在科研岗位任职,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等工作。

  (二)在教研岗位任职,从事教学、教育研究、课程体系开发等工作。

  (三)在技术岗位任职,从事生产、研究、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

  (四)在技能岗位任职,从事生产、服务等操作性技能工作。

  (五)在管理岗位任职的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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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