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投资[2023]10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7-14
文号:发改投资〔2023〕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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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3〕1004号              2023-0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政策措施,持续增强民间投资意愿和能力,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建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切实做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二)明确促进民间投资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力争将全国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带动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意愿进一步增强、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提升。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明确本地区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速的工作目标,分解重点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聚焦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

  (三)明确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我委将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中,选择一批市场空间大、发展潜力强、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细分行业,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组织梳理相关细分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要求、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帮助民营企业更好进行投资决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对照上述细分行业目录,商请本地相关部门补充完善地方有关政策,并加强宣传解读,引导民间投资落地生根。

  (四)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认真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清单。要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方面,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产业项目清单。要组织梳理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

  (五)切实做好民间投资服务对接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中,纳入鼓励民间投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支持政策,强化协调联动,加强服务保障。要以上述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为基础,通过召开项目推介会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公开发布项目基本情况、参与方式、回报机制等信息,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对接、条件落实等工作,为项目落地创造条件。有关方面在选择项目投资人、社会资本方或合作单位时,鼓励选择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综合实力好的民营企业。

  (六)搭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我委将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发布项目推介、支持政策等信息,便于民间资本更便捷地获取相关项目信息,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建设。各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完善功能、强化服务,及时更新项目清单,动态发布地方政策、推介活动、项目进展等信息,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提供更好支撑。

  (七)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向民营企业宣传解读《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引导民营企业切实重视可行性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实现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避免片面追求热点、盲目扩大投资、增加运营风险。引导民营企业量力而行,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

  三、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实施

  (八)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我委将按照标准明确、程序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的基础上,经过专业评估,筛选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分别建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加强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并以此为基础向我委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

  (九)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我委将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独立评审、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我委将与有关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加强对接,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适时共享有关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以及是否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信息,引导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向我委反馈向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及其他民间投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或股权投资等资金支持情况。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参照上述工作机制,主动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对接,积极帮助民间投资项目解决融资困难。

  (十)强化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我委将把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商请自然资源部加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商请本地区自然资源部门,帮助解决本地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用地保障问题。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主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办理用林用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帮助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十一)积极发挥信用信息的支撑作用。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为基础,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提高民间投资融资能力。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基础上,进一步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努力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促进信贷资源向民间投资合理配置。

  (十二)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我委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荐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促进资产类型多样化,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投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升再投资能力。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重点围绕前期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管理等方面,帮助落实存量资产盘活条件,支持更多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四、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三)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压缩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流程,积极探索开展“多评合一、一评多用”的综合评估模式,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对民间投资项目探索采取分层供地等创新模式,提高土地供应与使用效率。探索对民间投资项目分栋、分层、分段进行预验收,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个别检测耗时较长的验收材料实行容缺受理,探索联合验收模式,压缩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时间,尽早完成权属登记,帮助民间投资项目尽快具备融资条件。

  (十四)搭建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我委将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收集民间投资遇到的以罚代管、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招投标不公正待遇、前期手续办理进展缓慢等重点问题线索。对事实清楚、问题明确的重点线索,将转请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快推动解决,并将具体落实情况反馈我委,形成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的闭环管理机制。我委将明确一批定点联系的民营企业,定期开展民间投资深度问卷调查,畅通直诉路径,更好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对反映问题集中、解决问题不力的地方,将报请国务院纳入国务院大督查范围。对民间投资遇到的共性问题,将会同或提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制定或修改政策文件,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十五)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我委将建立促进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对明确工作目标、梳理项目清单、公开推介项目、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做好要素保障、处理反映问题等工作进展,以及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比、推介项目数量、吸引金融机构融资支持规模、项目要素保障力度、民间投资问题解决效率等工作成效,进行每月调度、每季通报、每年评估,压实工作责任。有关情况将以通报等方式印发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适时上报国务院。

  (十六)设立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我委将调整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每年选择20个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地级市(区)予以支持,由相关地方将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我委将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确保支持措施规范公平落实到位,并将支持名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充分调动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的积极性。

  (十七)宣传推广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各地要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创新方式方法,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我委将深入挖掘、大力推广各地促进民间投资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召开促进民间投资现场会、举办新闻发布会、印发典型经验案例等多种方式,推动各地互相学习借鉴,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我委将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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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