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23]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27
文号:粤府办[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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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23〕11号           2023-06-27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7日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实施更多创造型、引领型改革,打造更加优良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统一大市场,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4年,推动全省营商环境均衡一体化发展,全面提升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营商环境;开展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在市场主体准入、运营、退出等关键环节解决一批堵点难点问题;打造一批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示范点。到2025年,在清除隐性壁垒、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重点领域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营商环境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吸引投资的标杆地区,让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成为广东的金字招牌。

  二、主要任务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和要素环境。

  1.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按照国家部署建设评估平台,在广州、深圳先行开展评估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评估范围扩大至各地级以上市。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案例进行监测、排查和归集,对国家通报的案例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将评估结果和整改效果纳入法治广东建设考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项任务均需相关地级以上市负责,以下不再重复)

  2. 全面实施公平竞争政策。试行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公平竞争集中审查、第三方审查的工作模式。对各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和效果开展第三方评估。开展公平竞争指数试点和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清理废除各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完善不正当竞争司法审查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建立标准化地址数据库,将社保登记后续环节、企业账户预约账号纳入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推行智能导办服务。将“一网通办”范围拓展到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推广“一照通行”改革,实现重点经营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证照信息“一码展示”。探索“一证多址”改革。制定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业务操作规程。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商事登记确认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线上、线下注销服务专区,集中受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一次办结注销相关事项。推广歇业登记制度,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探索市场主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要明确政府部门承担部门间协调、债权人利益保护以及防范恶意逃废债等破产行政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鼓励运用破产预重整制度,健全破产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探索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建立线上信息共享机制,赋予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的权限。(省发展改革委、法院牵头,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推动优惠政策直达企业。清理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推进一户一表改造。研究建立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投资分担机制。政府采购活动推广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以责任承诺书的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市税务局、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加强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规定为其预留采购份额;对政府采购工程合理划分采购包,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监管,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展期、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和应急转贷资金,结合实际探索购买突发公共事件保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提升要素配置效率。优化对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建立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机制。建立全省统一归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资源库,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开展共享用工。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支持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对准备上市、挂牌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的土地手续完善、税费补缴、产权过户等事项,建立健全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协助企业妥善处理。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非上市证券集中托管平台,为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转让和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税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托信用广东平台研究开发政务诚信监测系统。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加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指导督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政府机构及时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11.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基本要素“四级四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实现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统一,推动省、市、县(市、区)、镇(街)级事项目录同源、标准一致。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线上线下统一业务实施规范。制定并公布“一件事”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全省各级推出1000件“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12. 推行政务服务清单化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惠企政策清单;制定省、市两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制定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13. 规范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建设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将部门分设的专业性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办事窗口,推动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窗通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就近办理。健全容缺受理、首问负责、预约办理、业务咨询、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完善全程帮办、代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兜底窗口,为企业群众多次跑、来回跑、办不成的问题提供兜底服务,建立部门业务综合授权的“首席事务代表”制度。(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14. 推动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建立省级统筹工作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成全省统一的“跨域通办”事项管理中枢和业务支撑系统,制定全省“跨域通办”流程规则。聚焦与群众企业联系最密切的领域选取20项办件量最多的事项,实现跨市、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跨域通办”窗口,为市场主体跨省或跨市办事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设立“跨境通办”窗口,实现高频服务事项“跨境通办”。(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15. 推广电子凭证应用。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进一步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重点推进高频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各类线上线下场景互认,探索“扫码亮证”“一证通办”“无感通办”。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领域中的应用。推广核发电子居住证。推动电子凭证及相关数据在各部门间、不同场景中的自由使用和调取,建设“无证明城市”。(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推进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投资项目审批平台、多规合一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和水电气网市政公用服务系统信息共享。健全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探索用地、环评等审批事项承诺制。推行“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探索分阶段施工许可、分期验收等审批服务模式。探索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师负责制改革。在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等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气候可行性、雷电灾害风险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实行评估结果“一单尽列、免费公开”。(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深化不动产登记改革。落实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动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性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支持免费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一体化过户。推广二手房带抵押过户,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不动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便利。(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通信管理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优化市政公用服务。持续优化办电流程,全面实现低压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高压用电报装“省力、省时、省钱”。制定供水供气服务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线上线下一窗受理、业务联办,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行水电气网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办理、并联审批,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探索将信用记录运用到市政公用设施报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鼓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推行全程网上办理,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20. 抓好《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种渠道,向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宣传解读。通过第三方评估、调查暗访等方式,重点围绕公平竞争、政务诚信、执法规范、企业破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领域条款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21. 规范涉企财政奖励补贴等事项。严格规范涉及市场主体的财政奖励、补贴的发放程序,及时公开财政奖励、补贴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发放程序和时限等。建立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保证金、财政奖励及补贴事项的定期评估制度,评估认为相关事项已经具备调整或者取消条件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予以调整或者取消。(省财政厅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完善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复核、重审等保护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清理纠正超期审理民事案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市场主体保护宣传力度。(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成本。探索推进互联网、云计算等重点产业领域及其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索省市共建海外知识产权联合指导机制。培育知识产权、数字文化产权评估交易市场,完善商业银行、评估机构、保险机构合作模式。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和质物处置模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法院、检察院,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

  25. 实施“综合查一次”制度。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上级行政检查主体备案。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且内容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检查;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且内容可以合并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对区域内信用等级高、涉及多部门检查或者新产业新业态中的重点企业,制定“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省司法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各行政执法主体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实施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制定公布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减免责清单包括免处罚清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免强制清单。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已制定的减免责清单,下级行政执法主体直接适用。乡镇(街道)的减免责清单根据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减免责清单汇编制定,做到裁量标准一致、同类事项同等处理。(省司法厅牵头,省各行政执法主体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探索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探索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省各行政执法主体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完善广东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推广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线上阅卷、远程开庭等“一站式”电子诉讼。推进诉讼与公证全流程协同,在调解、保全、送达、调查等环节开展审判执行辅助事务协作。扩大简易程序和独任制适用范围,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构建信息化执行联动平台,扩大网络执行联动合作单位和财产查控种类。(省法院牵头)

  29. 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加强司法机关与仲裁、调解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的协调对接,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商事调解机构和商事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议纠纷。推广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商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法律服务聚集区,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服务、涉企矛盾纠纷调处等专业法律服务。(省司法厅、法院牵头)

  (四)营造合作共赢的开放环境。

  30. 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关于制造业、农业等领域高水平投资负面清单承诺。对外资企业高频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定期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南。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激励机制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障外资合法权益。围绕战略性产业集群,举办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加强对外投资服务。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为企业提供信息共享、项目对接、争议解决等一站式服务。依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等平台,建立专业领域“一带一路”制度规则标准国际化服务平台,提升对国内企业开展海外经贸投资合作的服务支撑能力。实施对外投资“千百十”专项服务计划,在全国率先推广使用境外投资电子证照。(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立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推动监管部门、相关出证机构、港口、船舶公司、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中间代理商等各类主体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实时共享。推进全流程物流作业无纸化,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提货单等单证电子化。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探索拓宽适用货物种类。拓展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一港通”覆盖范围,探索延伸至粤东和粤西港口。(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发展多式联运。推动建立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海运、空运、铁路、公路运输信息共享,构建货运信息可查、全程实时追踪的多式联运体系。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推进货运运输工具、载运装备等设施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建设,提升货物运输效率。推动集装箱收储、船代等中介服务向内陆多式联运站点延伸。(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商务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推进大湾区规则衔接标准对接。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争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扩大适用“港澳药械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目录。完善法律、会计、建筑、医疗等领域港澳专业人士跨境便利执业模式,优化港澳专业人士在大湾区内地的职称申报评审机制。深化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改革。在粤菜(预制菜)、家政、养老等领域制定实施推广“湾区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5. 做好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新评估相关工作。加强与财政部、各指标牵头国家部委的沟通衔接,积极参与对新评估体系的前瞻性研究。借鉴世界银行新评估体系,优化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支持省内城市对标世界银行新评估体系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营造区域均衡协同的发展环境。

  36. 建立营商环境对口帮扶机制。将营商环境帮扶作为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新一轮省内对口帮扶协作的重要内容,围绕提升政务服务、提升项目投资和建设便利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提出重点任务和量化目标。珠三角城市指导对口被帮扶城市全面优化办事流程、改造信息化系统、培训人员队伍,明确实现目标的时间表、路线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7. 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均衡化发展。统筹规划、布局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和平台支撑体系,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应用超市“粤复用”的作用,提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一网共享”水平,增强数字政府基础支撑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扩大部门与地方之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共享应用范围。建设全省招商数据库地市分库、招商引资资源地市“一张图”,推动协作双方市场主体“省内迁移通办”。珠三角城市帮扶粤东粤西粤北城市建设政务服务中心,促进办事标准、流程、时效等与珠三角地区接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

  38. 支持广州、深圳开展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按程序做好试点改革涉及的法规文件修订工作,推进国家部署的101项改革事项清单、150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清单落地实施。广州、深圳要加大改革力度,在审批流程全过程优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企业发展全周期服务等方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创新成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9. 强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示范。在全省范围内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县(市、区)为单位,分批有序选择基础条件好、改革意识强的区域,开展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示范,聚焦招商引资、安商稳商、优化办事流程、服务企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深化改革,打造营商环境标杆,建设一批吸引海内外企业来粤投资的首选地和集聚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方案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责任,研究细化牵头事项改革方案,指导本领域改革的推进。各地级以上市要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二)坚持以评促建。持续开展广东省营商环境评价,把评价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将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评价范围,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做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总结提炼地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

  (三)加强宣传解读。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市场主体代表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依托“粤商通”、市场主体诉求响应等平台完善企业意见收集反馈机制,稳定市场预期,打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各有关部门在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集成发布涉企政策。持续开展常态化营商环境宣传活动,及时宣传报道广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和成效,加大对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

  (四)支持容错创新。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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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