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函[2023]75号 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20233020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时间:2023-06-14
文号:榕税函[20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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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20233020号提案的答复

榕税函〔2023〕75号         2023-06-14

尊敬的陈立新委员:

  《关于在福州市推广破产案件处置“一站式”联动服务机制的建议》(20233020号)收悉。现就涉及税务部门职责部分答复如下:

  破产制度是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对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大意义。我局高度重视破产处置工作,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级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建章立制,强化府院联动机制

  2020年9月,我局与市中院共同签署《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聚焦企业破产程序中重点难点,包括6大项共17小点内容,为解除非正常户认定、领用发票、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申报、税务信息变更等涉税事项办理提供了制度遵循。该意见实施以来,全市各级税务机关指定部门统筹办理破产企业税收债权申报、税务注销等事项,为企业破产程序“破局提速”。落实“一企一议”解决疑难问题,依托府院联动机制,2021年我局与市中院、市房管局等多部门通力合作,推动解决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件资产处置环节的涉税问题,开创全省首起“重整式破产清算”实践案例,得到了破产管理人和千余业主的高度评价。今年,我局积极参与市中院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的措施研究,为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添砖加瓦。

  二、优化程序,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一)“线上线下”畅通注销服务渠道

  一是线下实行注销套餐指引服务。税务机关注销办理推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二是线上畅通便民办税“高速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目前企业注销实现全流程线上申请,后台集中审核,并根据流程配足配好相应岗位,确保信息及时传递。三是融媒体助力注销登记业务指导。通过“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的纳税人学堂进行视频教学,拓展“非接触式”纳税人网络课堂新模式。同时,推出“税博士”智能答疑机器人,将税务注销等问题进行归纳汇总,根据问题关键字一秒推送相关解答和问题推荐,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税务智能咨询服务。

  (二)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三、信用修复,助力破产企业重整

  破产企业重整后,其投资主体、股权结构、管理经营方式等往往发生根本变化,根据其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给予信用修复机会,对新生企业和新股东都更为公平。我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福建省税务局不断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同时,我局依托福州智税服务平台推出纳税信用预警提醒服务,主动向纳税人推送提醒信息。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落实破产处置相关税费政策,配合法院做好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工作,切实提高破产处置效率,促进市场主体“新陈代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健康发展。

  领导署名:张孔院

  联 系 人:许悦玲

  联系电话:0591-83372162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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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