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函[2023]75号 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20233020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时间:2023-06-14
文号:榕税函[20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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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20233020号提案的答复

榕税函〔2023〕75号         2023-06-14

尊敬的陈立新委员:

  《关于在福州市推广破产案件处置“一站式”联动服务机制的建议》(20233020号)收悉。现就涉及税务部门职责部分答复如下:

  破产制度是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对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大意义。我局高度重视破产处置工作,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级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建章立制,强化府院联动机制

  2020年9月,我局与市中院共同签署《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聚焦企业破产程序中重点难点,包括6大项共17小点内容,为解除非正常户认定、领用发票、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申报、税务信息变更等涉税事项办理提供了制度遵循。该意见实施以来,全市各级税务机关指定部门统筹办理破产企业税收债权申报、税务注销等事项,为企业破产程序“破局提速”。落实“一企一议”解决疑难问题,依托府院联动机制,2021年我局与市中院、市房管局等多部门通力合作,推动解决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件资产处置环节的涉税问题,开创全省首起“重整式破产清算”实践案例,得到了破产管理人和千余业主的高度评价。今年,我局积极参与市中院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的措施研究,为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添砖加瓦。

  二、优化程序,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一)“线上线下”畅通注销服务渠道

  一是线下实行注销套餐指引服务。税务机关注销办理推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二是线上畅通便民办税“高速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目前企业注销实现全流程线上申请,后台集中审核,并根据流程配足配好相应岗位,确保信息及时传递。三是融媒体助力注销登记业务指导。通过“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的纳税人学堂进行视频教学,拓展“非接触式”纳税人网络课堂新模式。同时,推出“税博士”智能答疑机器人,将税务注销等问题进行归纳汇总,根据问题关键字一秒推送相关解答和问题推荐,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税务智能咨询服务。

  (二)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三、信用修复,助力破产企业重整

  破产企业重整后,其投资主体、股权结构、管理经营方式等往往发生根本变化,根据其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给予信用修复机会,对新生企业和新股东都更为公平。我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福建省税务局不断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同时,我局依托福州智税服务平台推出纳税信用预警提醒服务,主动向纳税人推送提醒信息。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落实破产处置相关税费政策,配合法院做好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工作,切实提高破产处置效率,促进市场主体“新陈代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健康发展。

  领导署名:张孔院

  联 系 人:许悦玲

  联系电话:0591-83372162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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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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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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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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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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