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企业三大成本控制思路
发文时间:2021-09-01
作者:石波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收藏
879

近几年国家开始大力扶持制造业,尤其是高端制造业,但是除了个别拥有自主研发能力或者在细分赛道上处于独角兽地位的企业外,大部分制造业普遍存在重资产、低毛利的情况,成本控制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第一份工作就是在一家大型上市制造企业做成本控制,先后轮岗过采购成本控制、制造成本控制和研发成本控制,对制造企业成本控制怀有深厚的感情,加之近期接了几个制造业成本控制方面的业务,特将成本控制工作中的思考总结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采购成本


  制造企业成本大头是原料采购成本,影响采购成本的关键因素有三个:一是采购量,二是采购价格,三是供应链的管理。目前的市场情况下,大部分企业都是以销定产,不会预留太多的库存,物料的采购量是根据销量来确定的,企业采购量的大小直接决定了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采购量越大,议价空间越大。当然很多时候中小型制造企业短期内采购量确实很小,无法形成议价能力,但是不意味着中小制造企业就没有成本改善空间,比如中小制造企业可以一次性签订三年的供应协议,或者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联合几家企业搞集中采购,争取以量换价。采购价格一般是由采购物料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尤其是大宗原材料,市场波动非常大、议价能力弱,市场定价的权力掌握在少数具有垄断地位的供应商手中,随国际原材料价格变动而产生波动,对于此类原材料价格,企业一方面要向上游争取,通过研究市场规律,适当利用期货交易等手段锁定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要向下游争取,通过与客户协商,制定定价模型,在原料涨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价格随成本波动而调整,利用产业链来化解价格波动带来的毛利降低风险。最后是供应链的管理,供应链的管理核心是供应商的管理,包括黑白名单管理、奖惩管理、采购量调整管理、交货时间及质量管理、账期管理等等,企业要有意识利用管理工具,强化供应商契约意识,整合供应链议价能力。


  二、制造成本


  制造成本的控制也有三个关键因素:一是BOM定额与消耗管理;二是设备利用率管理(OEE管理);三是能耗的管理。BOM是制造成本的灵魂,即一个产品所需用的物料及用量清单,是订单销量与车间产量、耗用物料的纽带,通常情况下BOM清单是由研发或者一线生产人员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测量确定的,但是BOM不是一个恒定数,也是需要随着工艺、原料及设备等需求不断检讨调整的。BOM是实际消耗的一面镜子,如果实际消耗远远大于BOM定额,就需要对成本进行深度分析,一是分析BOM本身计量是否存在问题,二是分析生产环节是否出现差错造成了损耗和报废。设备利用率是衡量设备是否发挥了最大产能,在制造成本中有很大一部分成本是固定成本,与是否生产没有关系,比如设备折旧、厂房折旧或租金摊销,这类成本需要充分发挥设备产能效应(规模效应)进行摊薄,所以对设备有重投资的制造企业需要关注OEE这个指标。能耗通常构成制造费用,与设备功率和用量有关,企业在采购设备时除了关注产能外还需要关注设备功率,并不是所有的设备都是功率越大越好,要根据自身产品需求采购设备;用量方面需要专人管理和分析,杜绝一切不必要的跑冒滴漏。


  三、研发成本


  研发成本是最难控制的一类成本,很多制造业老板都没有这个意识,认为不应对研发成本进行控制,而应该不惜成本搞研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研发有研发的规律,不会因为短期不计成本的投入就会有好的结果,很多研发项目十有八九是试错研究,并不能立马能给企业带来产品或技术的领先,而研发的目的是花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产品或技术的领先优势。基于此,研发成本的控制方向是提升效率,减少试错成本和时间成本,需要企业提前制定研发计划和方向,管理研发人、财、料的合理投入和使用,不断评估研发项目市场前景,让研发处于一个目标清晰、过程节约、费效比相对合理的一个状态,而不是放任不管或者不计成本。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