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江西省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06-15
文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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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6-15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3年7月1日起,江西省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

  自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二、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的险种范围

  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的险种包括: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等。

  三、申报缴费方式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2023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仅需就当年后续月份的新增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政策性补缴等情形的,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经其核定生成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缴费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五、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多种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其他事项

  (一)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切换。2023年6月28日20时至2023年7月1日零时,全省各类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暂停办理,2023年7月1日零时起恢复办理。

  (二)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医疗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费采用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用人单位需按险种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用人单位“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在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用人单位。

  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和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申报缴费。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用人单位缴费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同时,2023年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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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