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发文时间:2023-05-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212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第一章 概述

  一、相关概念

  乐企(Natural System),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的平台。

  乐企自用(Natural System Connection for Self-use,‘NSCS’),是指直连乐企的企业自有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连平台”)提供的乐企服务仅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且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下属单位包括集团企业成员单位、股权控制单位等。

  二、服务对象

  乐企服务对象涉及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两类。

  直连单位是指直连平台所有者,即主要责任单位,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单位等。

  使用单位是指通过直连平台使用相关乐企服务的使用者,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直连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

  三、单位职责

  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直连单位负责对接乐企平台,邀请或授权使用单位使用乐企服务并及时维护双方的关联关系台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直连平台的运营及使用单位的日常涉税行为进行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汇总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数据;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涉税数据,并承担直连平台内相关数据的安全责任;可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也可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直连单位应做好变更事项报送、版本更新、资格延续、终止管理等相关维护保障工作。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实施的涉税监管,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按时上传相关涉税数据。

  第二章 接入条件

  一、直连单位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

  3.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5000万元以上,或不足5000万元但满足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4.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发起接入请求月度前12个月累计发票开票量及受票量合计不低于5万份或累计发票开受票份数低于5万份但开票金额不低于5亿元,或均不满足但满足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5.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6.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单位身份信息、取酬账户信息、经营收入情况等,以及需要特别提供的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等其他涉税数据;

  7.医院、热电、公共交通等民生保障类行业纳税人,营业收入及开受票量等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接入条件标准。

  (二)应当具备的技术和安全条件

  1.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规定,遵循税务机关相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单位情况,并承担因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连带责任;

  2.有专业的信息化建设、服务、运维能力,企业自有信息系统具有软件著作权、使用权,或相关授权;

  3.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数据并内嵌风险控制规则,同时向税务机关开放接口,供税务机关在线查验。

  (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使用单位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为直连单位或与其为同一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或具备相互股权控制关系的企业;

  3.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B、M级纳税人需要定期提供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的有关数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可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除外);

  4.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5.能配合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遵循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情况。

  (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请求接入

  一、发起接入请求

  符合第二章所列接入条件的企业应在电子税务局的乐企平台模块(以下简称“乐企平台”)发起接入请求。

  (一)直连单位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符合要求的直连单位通过乐企平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起接入请求,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

  2.《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3.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的软件著作权或使用权证明;

  4.《项目报告》:应包括业务部分、技术部分、管理部分,其中业务部分至少应包括接入应用的开发项目说明、项目规划、业务量等内容。技术部分至少应包括网络环境、安全方案、硬件环境、系统设计、技术实现等内容。管理部分至少应包括技术支撑管理、安全管理、运维管理等内容;

  5.《授权委托书》(直连单位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或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时提供);

  6.《乐企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使用单位

  1.使用单位发起使用请求的两种方式:

  (1)由直连单位邀请的,使用单位收到邀请通知,通过乐企平台确认邀请信息并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与直连单位的关系,向使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

  (2)使用单位申请授权的,使用单位通过乐企平台向直连单位发起授权申请,取得直连单位同意后再向使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

  2.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单位应提供能够证明与直连单位关联关系的相关材料。使用单位为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铁路、民航、公路等隶属于统一政府业务监管部门的,无需提供。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请求结果查询

  发起请求的企业可以在乐企平台中查询税务机关发送的确认结果及相关意见。

  第四章 能力订阅

  能力是指乐企平台提供的处理涉税业务的开放规则集合。乐企自用通过在其直连平台中嵌入相关规则,将对应涉税业务与自有业务进行系统联动集成,实现涉税业务的多场景、规模化、合规化、自动化处理。其中,公用基础能力无需提交开通请求,具有特殊行业或领域经营资格的直连单位,可提交非公用基础能力开通请求。

  能力订阅是指直连单位请求开通使用乐企平台相关能力的使用权限。

  一、能力订阅请求发起

  企业开通乐企服务后,直连单位可通过乐企平台能力中心查看相关能力开通状态及有效期,并对未开通的能力发起能力订阅请求。

  二、能力订阅测试

  直连单位发起能力订阅请求后,乐企平台测试中心为直连单位提供能力使用的仿真测试环境。直连单位参考乐企平台提供的能力说明文档完成乐企自用开发后,进入乐企平台测试中心进行能力使用联调测试,通过测试后生成测试报告,确认无误后可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三、能力开通

  直连单位提交的能力测试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即可开通对应的能力。

  四、能力授权

  直连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发起能力授权,邀请对方使用其直连平台已开通的能力,使用单位确认授权后,即可通过直连平台使用该能力。

  对于部分针对特殊行业或用途的能力,使用单位应符合相应的行业资质等要求。

  第五章 服务管理要求

  一、事项变更

  乐企自用相关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服务管理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变更事项。如直连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联系方式、机构地址等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过乐企平台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如直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直连单位需重新签订并提交《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等相关协议;如总分机构、母子公司、控股关系等关联关系发生变动,直连单位需在变动后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二、版本更新

  税务机关将在乐企平台发生功能升级时,发布版本升级通知,直连单位应在30日内同步完成系统改造与对接测试。

  三、资格延续

  乐企自用的直连单位初次接入时间为2个自然年度,需延续使用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发起延期请求。若直连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起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发送提醒并限制平台业务处理并发量;到期仍未提交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终止其接入资格。

  四、终止管理

  乐企自用所有者终止向其使用单位提供数电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直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终止服务备案。

  附:

  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

  2.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3.乐企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

  4.乐企服务授权委托书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5月30日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