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23]3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12
文号:内政办发[20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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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30号            2023-04-1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和促进全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成长目标

  (一)体量规模稳步扩大。到2025年底,力争累计新设小微企业26万户以上,个体工商户87万户以上。到2025年底,全区小微企业力争突破71万户,个体工商户力争突破220万户,市场主体活跃度突破65%,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推动小微企业“枝繁叶茂”、个体工商户“铺天盖地”。

  (二)主体质量明显提升。到2025年底,新增“个转企”企业3500户以上、“小升规”企业500户以上、“四新”主体8.2万户以上,新增入库科技型中小微企业4000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500户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0户以上,创建旗县级以上农牧业合作社示范社4000个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5500个以上,培育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10个以上,网络零售额达700亿元以上,形成量质双升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要素保障,健全“四个体系”。

  1.健全财税支持体系。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执行增值税免征、减征政策。落实自治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地方性税收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资金,继续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政策,针对租赁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台分类分阶段房租补贴政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健全金融扶持体系。用好用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缩短贷款发放周期。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额度,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承担。(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强化融资纾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满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复苏性金融需求,按市场化原则统筹运用展期、重组等手段给予帮助,积极予以续贷支持,稳妥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工作,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免业务收费等形式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让利,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充分利用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列支范围,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做好配套金融服务。(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充分发挥各级信用融资服务平台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激励等作用,运用数字化手段,形成信用良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白名单”,精准推送、以信授贷,发放更多信用贷款。选取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的商业聚集区、专业化市场、菜场集市等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组织银行机构上门对接,推广小额信用、批量准入的授信模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多措并举开展银企对接活动,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3.健全用工保障体系。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区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鼓励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当地就业服务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登记,就业服务部门积极提供免费招聘信息发布服务,适时开展线下线上招聘。鼓励各地区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且成功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就业服务补助。充分利用“自治区‘四位一体’就业服务云平台”解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需求。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劳务合作,定向解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4.健全“双创”服务体系。发挥各级各类开发区“双创”主阵地作用,盘活现有园区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入区入园发展。鼓励以代建厂房、建设楼宇工厂等形式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

  健全“双创”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推广园区共享服务模式,为本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帮办、财务管理、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电子商务创业创新群体发展壮大。发挥各类大学生“双创”平台优势,提升大学生创业质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教育厅负责)

  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通过重点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转移转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研发投入资金奖补政策。(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二)提升发展质效,开展“五大行动”。

  5.开展“个转企”培育行动。各地区要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科学确定入库培育标准,将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的商贸流通类等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对入库个体工商户给予精准政策解读、转型升级辅导和跟踪服务,非培育库内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专业市场运营主体引导帮助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供“一站式”服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依法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支持除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其他许可证关键信息未发生变更的“个转企”企业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在有效期内的后置许可,申请人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转企”证明,相关许可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荣誉称号等权益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及其他相关许可部门负责)

  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入库培育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小微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对首次“个转企”稳定经营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从地方设立的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6.开展“小升规”培育行动。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入规升级专项行动,加大“四上”企业梯度培育力度,盟市、旗县两级分别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库,把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列入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扶持,并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统计局负责)

  对培育库内企业实行跟踪指导帮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实际和财力情况,建立“小升规”配套奖励机制,对首次“小升规”企业予以配套奖补政策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

  7.开展“四新”主体培育行动。推动实体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文旅产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引导平台经营者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网上经营能力。(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落实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为科技小微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完善以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主体的梯度培育体系,形成层层递进、梯度培育的发展格局。(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8.开展现代农牧业市场主体培育行动。采取园区推动、城乡联动、内培外引拉动、龙头企业带动方式,依托农牧业重点产业链,聚焦延链补链固链强链,发展培育一批现代农牧业小微主体。积极开展旗县级以上农牧业合作社示范社及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工作。推进电子商务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培育乡村电子商务新业态主体。(自治区农牧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积极构建以区域公用品牌为带动、以企业品牌为主体、以产品品牌为基础、以“蒙”字标为牵引的品牌培育、建设、发展和保护体系,打造内蒙古优质农畜产品品牌矩阵。到2025年底,全区“蒙字标”认证企业达到80户,认证产品品类达到400个。(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负责)

  9.开展特色文旅产业主体培育行动。发展新型文化产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支持打造具有浓厚地方特色、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文化旅游商品。依托非遗技能开展传统工艺生产、培训、交流、展示和销售,打造15个自治区非遗就业工坊。(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鼓励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发展等级旅游民宿,支持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打造乡村旅游民宿集群。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旅游休闲街区,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入驻各旅游休闲街区,繁荣旅游经济、提升旅游消费。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3个,建成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10个。(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负责)

  (三)优化综合服务,实施“六项工程”。

  10.市场环境优化工程。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证照分离”改革成果,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全业务类型“一日办、网上办、免费办”。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实现“个转企”业务联办。深化简易注销改革,畅通退出渠道。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实行市场监管领域许可事项“证照联办”。开展“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动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及其他相关许可部门负责)

  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建立完善信用培育、信用承诺、抽查容错等制度。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探索“承诺容缺”、“承诺免查”等信用修复模式,助力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规范行政执法,严厉查处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钓鱼执法、粗暴执法、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包容审慎监管体制,推行轻微违法“首违可以不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税务局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强化涉企收费治理,从严查处水电气暖工程安装等方面价格违法行为。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坚决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规范政府收费行为,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依法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惠企收费政策不到位行为。规范金融服务收费,严厉查处不落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优惠政策、转嫁成本等行为。严厉查处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等乱收费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推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抽查、公示、考核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取消对企业跨区域经营不合理限制和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抢占市场份额,挤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推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落地见效,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同等参与政府采购。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违约拖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无分歧账款动态清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及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1.经营成本减负工程。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欠费不停供”政策,经申请可给予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各地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暖费用给予补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负责)

  国有企事业单位直属检验检测、技术鉴定机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技术鉴定等费用减半收取。持续优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计量检测降费服务举措。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会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民政厅负责)

  12.质量管理提质工程。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开展小微企业认证管理提升行动,统筹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力争到2025年底,培育一批质量意识强、质量管理水平高的标杆小微企业。大力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新增培养小微企业首席质量官2000名。鼓励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的培训力度,完善企业家梯队成长机制,分批次培养企业传承精英、创业精英、管理精英。选树、表彰、奖励优秀企业家,强化典型宣传,营造关心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13.惠企政策直通工程。依托“蒙企通”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等,打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政策直通快享专区,及时归集发布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宣传媒体、网络平台,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知晓政策、熟悉政策,用好、用活、用足政策。总结推广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广电局负责)

  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当好宣传员、联络员、信息员,深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及时了解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各项惠企政策落实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14.“小个专”党建引领工程。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凝聚力和向心力。加强“小个专”党建阵地建设,落实财政支持、党费拨返、纳入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等政策要求。依托“小个专”党建阵地、沿街店铺等场所,广泛设置“红色蓄能站”、“红蜂驿站”等。发挥党组织作用,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就业群体提供就业对接、政策辅导等多元化服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市场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持续开展“小个专”党建示范单位和示范点建设,对入选自治区“小个专”党建示范单位和示范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党组织给予一定资金激励。大力宣传优秀党支部和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营造党建引领、促进发展的社会氛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15.法律服务保障工程。建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法律服务机制,依托各地律师服务团,常态化组织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公益性活动,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纠纷。(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共同做好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工作。要强化督查考核,将落实助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举措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二)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培训等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发展共识。定期总结可推广复制的典型经验,及时发现“领头雁”,以典型示范、典型引路、典型推动提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工作调度,开展政策评估。各级人民政府、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推进调度机制,定期通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成长相关情况,把握工作进度,推动工作落实。要结合实际开展政策效果评估,为完善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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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