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3]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27
文号:鄂政办发[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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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13号          2023-04-2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7日

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助力制造业强链补链延链,加快补短板、锻长板,为我省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梯度培育体系。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实行梯次培育、动态管理,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着力培育一大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到“十四五”末,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10000家,夯实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着力培育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十四五”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00家,厚植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培育一批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到“十四五”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努力构建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支持提升创新能力。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研发中心,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全覆盖。对牵头建设研发中心、创新平台3年内建设费用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按照1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于能服务同行业其他企业、功能外溢性较好的,补助比例可提至最高20%。充分发挥武汉创新资源优势,支持各地在武汉建设离岸科创中心,优先吸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入驻。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促进校企对接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或牵头申报的科技研发、重大成果转化等创新类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重大项目攻关,对完成省级“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全面执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奖励。加快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通知识产权事务办理绿色通道,支持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围绕区域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优化专利布局。挖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建立专利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促进企业精准获取、高效实施专利技术。做好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案件线索信息收集,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护航工程,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参与国际竞争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降低或规避企业“出海”中知识产权潜在风险,提升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和国际竞争的能力水平。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行动,有效组织专精特新专场对接活动,服务企业投融资需求。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团,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管控能力和品牌培育、创建能力。开展质量标杆创建和对标提升行动,培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争创国家质量标杆。持续推进“万千百”企业质量提升活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中国精品、地方质量奖和湖北精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鼓励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大型展会,扩大湖北品牌整体影响力和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五、促进融通发展。加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力度,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载体,鼓励龙头企业对上下游企业开放资源,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发展生态。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作用,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活动。组织大型企业通过“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发榜”提出产品使用方向和技术合作需求,邀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精准配套等,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购规模,形成常态化对接机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推动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宣贯、现场诊断和供需对接,推广一批应用场景,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率先建设标准化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形成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智能制造“样板工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研发设计、采购供应、仓储管理、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应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专精特新企业所建二级节点,根据接入企业数、标识注册量、解析量和应用成效等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接入二级节点,开展基于标识解析的产品追溯、供应链管理等典型应用。落实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开展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遴选推出一批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鼓励各地比照国家政策予以奖补,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七、强化上市培育。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营管理。积极推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高标准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优化企业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和培训辅导综合服务。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完善遴选培育工作机制,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入上市“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库,充分发挥沪深北交易所服务湖北基地功能,做好上市梯次培育和分类指导,全面落实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政策,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经信厅)

  八、加强人才支撑。加快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对接合作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高校、职业院校进企业专项活动,推动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创新平台等,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养输送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以专业人才智汇基层活动为牵引,统筹实施院士专家企业行、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博士服务团等项目,引导人才优先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每年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遴选50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100名高管进行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培训力度,实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训服务全覆盖。积极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或服务工作站,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家辅导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申报各类人才项目,落实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的各项奖励措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金,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各市州县制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政策,对期满三年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金额(含必要的数字化软件项目等)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金融“早春行”活动,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对绩效显著、工作突出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增信。鼓励政府采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进行限制。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精准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贴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需求,围绕政策对接、金融服务、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提升、检验检测、培训辅导、数字化赋能等方面,为企业定制个性化、订单式的专属服务包,提供公益性、专业化的优质高效服务。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支撑能力。各县(市、区)为每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一企一策,精准帮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加强统筹协调,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省、市、县三级建立培育协调机制,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为三级帮扶重点企业,精准施策、重点帮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完善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强化宣传引导。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组织主流媒体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对照标杆学习提升。积极组织中央和省级媒体加大对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产品的宣传力度,支持媒体、行业协会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宣传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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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