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03-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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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3-30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申报期限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于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其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11个合同税目印花税以及股权转让书据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2类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统一改为按季征收。上述纳税人进行季度纳税申报时,仅需对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进行申报纳税;未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经确认后系统自动按零申报处理。

  二、上述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印花税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季申报缴纳。

  三、上述纳税人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年申报缴纳。

  四、其他纳税人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安徽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正式实施后,安徽省税务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一纳税人高频业务涉及的税目按季征收、低频业务涉及的税目按次征收,申报次数依然较高,容易发生涉税风险。如A制造业企业,由于经常发生购销业务,买卖合同印花税按季度申报,但是很少发生金融机构借款行为,借款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企业在按季对买卖合同印花税进行申报的同时,在借款合同等其他应税合同书立15日内还需前往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就有未申报或者逾期申报的风险。为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印花税法》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安徽省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对省内印花税的具体纳税期限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后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一般情况下1年内仅需要进行4次印花税纳税申报,预计每年为纳税人减少申报次数超100万次。

  二、《公告》第一条所述“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该如何理解?

  此类纳税人是指在新设时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同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印花税按期申报税种认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三、《公告》第一条所规定的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具体在电子税务局怎么操作?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仅需要在税源采集表中填写有纳税义务发生的税目具体信息;未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不用填报。填报完成后,纳税人点击“保存”时,系统对税源采集表中填写信息与税种认定的税目应申报信息进行校验:如纳税人税源采集表中已填写对应税目信息,则提取纳税人填写信息;如纳税人在税源采集表中未填写相关税目信息,则系统自动填写为0(可手工修改),纳税人确认即可。

  四、《公告》为何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印花税纳入第一条进行统一规定,而是单独明确?

  《公告》第二条对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印花税纳税期限进行单独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印花税法》对不动产转移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公告》第一条所列明税目印花税的纳税地点规定不同。如统一规定按季度申报缴纳,可能会导致不动产转移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地点不符合规定。而如果统一规定按次申报缴纳,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将造成很大申报负担。故而,对该类印花税由纳税人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季申报缴纳,既不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特殊行业纳税人申报次数,又保证不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可以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时一并缴纳。

  五、《公告》为何规定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选择按次或者按年申报缴纳?

  对于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选择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主要是考虑到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较少变动,但是又偶有变化,给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

  六、《公告》为何单独规定其他纳税人印花税按次申报?

  作出此规定主要是考虑除了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以外,其他纳税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次数很少,按季申报纳税会额外增加办税负担,按次申报纳税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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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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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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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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