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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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信函形式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邮寄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13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收件人:财产和行为税科 熊灏,0762-3888902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产3.5%。

  (二)对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需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县区税务局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3年x月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要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同时,要规范核定征收工作。因此,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四)《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三、主要内容

  《公告》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产3.5%。对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需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县区税务局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四、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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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