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3-03-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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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3-28

  为进一步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对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含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以下同)缴费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化后缴费流程

  自2023年4月1日起,在以下市(州)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分不同情形办理医疗保险缴纳、补缴、趸缴等业务。

  (一)贵阳贵安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或代扣医疗保险费:

  (1)申报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

  (2)每年度首次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时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3)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申报缴纳当月及前2个月内(含2个月)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并办理医保退休享受退休医疗待遇后,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前月份2个月(不含2个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遵义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六盘水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既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又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大额医疗补助费;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缴纳当年全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年以前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安顺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度首次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时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3)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半年按顺序申报上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或在下半年按顺序申报下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不选择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顺延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毕节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

  (2)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单独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按顺序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大额医疗保险。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费基数不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六)铜仁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缴纳当年全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选择的缴费基数不为铜仁市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0%;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黔东南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顺序申报缴纳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申报缴纳当年全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情形。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缴纳当年大额医疗补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黔南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半年按顺序申报上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或在下半年按顺序申报下半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

  (3)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月缴纳高额医疗保险费。

  (4)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在上半年按顺序申报上半年剩余月份高额医疗保险费,或在下半年按顺序申报下半年剩余月份高额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高额医疗保险费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九)黔西南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或从当月按顺序申报缴纳当年任意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直接缴纳医疗保险费。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补缴(核定)申请,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当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2)未达到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要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费款缴纳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申报当月最后一日前缴纳已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

  三、缴费渠道

  (一)掌上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掌上缴费渠道操作指引详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缴纳操作指引(掌上)》(附件1)。

  (二)线下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

  线下缴费渠道办理指南详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办事指南(线下)》(附件2)

  (三)委托银行代扣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商业银行继续代扣医疗保险费。

  四、咨询办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区号+12393”致电医保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二)通过掌上缴费渠道申报缴纳遇到的系统故障、报错提示等问题,可以通过拨打95534客服热线电话咨询解决。缴费人对缴费地点或缴费流程不清楚的,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五、系统保障

  为确保顺利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优化,2023年3月29日17:00至2023年4月3日8:00期间,贵州省范围内各医疗保障部门将暂停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变更、终止和征集信息核定业务。税务部门各缴费渠道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特此通告。

  附件:

  1.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申报缴纳操作指引(掌上)

  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流程办事指南(线下)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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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