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3]2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17
文号:甘政办发[2023]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78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25号           2023-03-1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环境

  1.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便利化水平。借助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自主名称库、标准化经营范围等功能,逐步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审批”和“集群注册”,降低开办和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进一步提升全省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措施。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2023年4月1日起,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未领用发票或者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变更程序。(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放宽许可准入条件。对个体工商户的许可准入与其他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进一步精简许可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为个体经营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放宽个体工商户从事有关行业的许可准入门槛,为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提供便利条件。(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力度

  5.做优金融扶持。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开发和提供差异化、特色化金融产品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对具备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规定享受财政部分贴息。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转化,利用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融资贷款,解决资金困难,提升市场占有率。(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做好退役军人创业金融支持。对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对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按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可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为退役军人设立专属“拥军贷”“戎创贷”“惠军贷”“陇原戎惠”等信贷产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符合代偿条件的,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甘肃银保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支持有关金融机构接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免费共享公共涉企信用信息。以大数据金融科技手段分析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全力促进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广泛动员个体工商户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不断提高个体工商户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9.落实增值税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严格治理违规收费。聚焦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交通物流、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金融领域违规收费治理,严厉打击涉个体工商户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

  13.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及直播带岗等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同步提供政策宣传解读、岗位归集发布、人岗精准对接、职业指导和权益维护等多样化就业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招聘用工。(省人社厅负责)

  14.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个体工商户开展用工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在线学习等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鼓励餐饮行业协会设立培训机构开展个体工商户技能培训,适时组织省、市电商创业人才培训交流活动,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升质量管理服务水平。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通过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品牌建设等质量基础支持手段,进一步提升个体工商户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6.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效能。加强专利、商标等业务受理窗口服务能力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及相关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进市场”活动,面向个体工商户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有关知识,提高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假冒风险防范意识。探索建立甘肃省重点商标保护机制,将我省中华老字号商标和驰名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综合施策,加大保护和监管力度;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强化申请注册源头保护,提高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7.积极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产销对接、东西协作消费等活动,活跃市场、搭建桥梁,帮助个体工商户扩大销售规模,增加销售收入。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放宽入驻条件,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简化线上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网上经营水平。(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设“甘肃省个体工商户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归集发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信息,精准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统计、监测、分析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逐步实现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为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提供信息化支撑。(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丝绸之路信息港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按照国家层面制定的标准,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针对其行业类别、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划分为“名特优新”四类。各地采取个性化、差异化帮扶措施和“拔尖”培养,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育,提升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商号)名称和行业特征。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提升个体工商户帮办服务水平。线下建立帮办团队,线上建设“智慧平台”,开展全方位帮办服务,通过问题精准解答、政策精准推送、远程精准帮办,提升个体工商户办事便利度;发挥政务平台作用,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加快诉求响应速度,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优化年报和信用信息修复。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系统,简化登录方式,精简相关项目,增加便利化操作模式。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允许自行网上补报并关联修复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实现个体工商户年报信用修复“零跑腿”。(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3.建立领导干部包抓联系个体工商户制度。市县结合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领导干部包抓联系本地个体工商户工作机制,帮助个体工商户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推行个体工商户未年报时必访、经营困难时必访、分类入库时必访、生产经营调整时必访、扩大规模时必访、“个转企”时必访,实现全生命周期和全过程全天候为个体工商户服务。建立个体工商户“白名单”,选择有优势、潜力大、前景好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倾斜支持,扶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做优。(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保障

  24.保障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省财政厅负责)

  25.支持个体工商户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个体工商户群体需求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缴存模式,帮助个体工商户群体安居稳业。(省住建厅负责)

  26.保障道路货运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落实好“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补贴奖励相关政策;推进邮政、快递、交通、商贸融合发展;推动货运车辆“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结果互认”的“一站式服务”;加快实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力度,落实普通货运驾驶员线上线下及异地从业考试,便利道路货运个体户办理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和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在现有通行费征收绿色通道政策的基础上,实施高速公路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两轻一免”清单和自由裁量权规定,同时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行政管理要求、不便于操作执行、行政相对人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各部门要注重运用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严格落实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引导个体工商户主动纠错,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大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案件的查处力度,适时曝光典型案例,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行力和透明度;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第三方评估,着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为个体工商户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制度环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9.发挥个体私营协会作用。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个私协会持续开展好“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跟踪调查”“全国市场主体活跃度调查”,及时掌握和反映个体工商户的“痛点”“难点”“堵点”,帮扶解决个体工商户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发挥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及党员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0.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创新服务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积极开展个体工商户矛盾纠纷排查,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治体检”活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法治保障。(省司法厅负责)

  31.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协同各方进一步落实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推动个体工商户经常性做好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拓展宣传范围,在人员密集地点的电子显示屏播放政策宣传视频。线上依托直播平台举办个体工商户学堂,线下深入市场,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专题辅导等形式,帮助个体工商户学懂弄通新政策,促进个体工商户群体不断发展壮大。(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