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启用新版登录方式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3-03-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288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启用新版登录方式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数据安全,防范用户信息被盗用、冒用风险,深圳市税务局对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电子税务局、@深税小程序、深圳税务APP)登录方式进行了优化升级,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方式将于2023年03月27日正式上线。为了方便您更好地使用新版登录方式,现将新版登录相关功能变化通告如下:

  一、网页版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调整

  网页版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企业业务”、“自然人业务”、“代理业务”和“特定主体”四类入口。与旧版登录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企业业务”登录方式。取消企业密码,企业用户无需开通电子税务局账户。“企业业务”登录原双因子身份验证方式从“企业密码+短信验证码”变更为“个人用户密码+短信验证码”。

  (二)“自然人业务”登录方式。“自然人业务”增加用户名设置,登录时输入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均可。

  (三)“代理业务”登录方式。取消代理机构企业密码,“代理业务”登录原双因子身份验证方式从“代理机构企业密码+短信验证码”变更为“个人用户密码+短信验证码”。

  (四)“特定主体”登录方式。若企业为跨区税源登记户、报验登记户,新版登录在“企业业务”登录界面下方提供“特定主体登录”入口。“特定主体”登录原双因子身份验证方式从“企业密码+短信验证码”变更为“个人用户密码+短信验证码”。

  二、@深税小程序、深圳税务APP登录方式调整

  @深税小程序、深圳税务APP新版登录方式提供“企业业务”、“自然人业务”两类入口。与旧版登录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企业业务”登录方式。“企业业务”登录采用双因子(“个人用户密码+短信验证码”)身份验证方式,取消登录个人账号切换关联企业的登录模式,需在“企业业务”页面登录企业账户。

  (二)“自然人业务”登录方式。“自然人业务”增加用户名设置,登录时输入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均可。

  三、用户注册优化

  自然人纳税人第一次使用电子税务局时,需通过用户注册设置用户账号等信息。存量电子税务局用户无需重新注册,系统会自动继承相应的用户信息:用户账号为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登录密码为原有的个人用户密码。

  @深税取消实名注册功能,自然人用户可在网页版电子税务局或“深圳税务APP”-“自然人业务”中进行实名注册。

  四、新增扫码登录方式

  除密码登录方式外,新版登录方式还支持手机“深圳税务APP”、“个人所得税APP”、“@深税小程序”扫码登录。纳税人在网页版电子税务局登录窗口选择“扫码登录”,再用APP的扫码功能或微信的“扫一扫”扫描登录界面上的二维码完成登录。

  使用“深圳税务APP”、“@深税小程序”扫码时,如APP或小程序已登录的是企业业务,扫码后网页版电子税务局登录到企业业务;如登录的是个人业务,则扫码后网页版电子税务局登录到自然人业务。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后,网页版电子税务局登录到自然人业务。

  如果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中遇到无法登录的情况,或对电子税务局升级变化内容存在疑问,您可以点击查看操作指引和常见问题解答,关注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专题辅导,通过在线咨询、办税服务厅、拨打0755-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我们将竭尽全力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方式操作指引

  2.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方式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03月21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