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规[2023]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6
文号:深人社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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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人社规〔2023〕2号       2023-02-16

各有关单位: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1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

  本通知实施后,广东省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建筑业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以及浮动的档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机构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计算所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本办法所称的上两个自然年度,是指市社保机构调整浮动费率时的上两个自然年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不实施费率下浮。

  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第五条 浮动费率由市社保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次浮动费率调整时间为2018年3月1日,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

  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满24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24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第六条 市社保机构按照下列考核指标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且符合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其费率不实施下浮,仍执行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非在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工伤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工伤复发的;

  (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

  (九)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前已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持有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办法实施后可以享受一次浮动周期费率优待。其中,持有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可以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持有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可以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再下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本办法所指的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用人单位,是指其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不包括用人单位仅有部分分支机构、部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等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情况。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在按照本办法第六、八条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再上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八条规定可以享受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费率下浮的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在浮动费率调整当年的1月上旬向市社保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等信息,作为浮动费率调整依据。

  第十二条 市社保机构在浮动费率调整当年的1月至2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并在实施前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拟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缴费费率等信息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在公告期间对拟确定的浮动费率档次、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保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社保机构应当自接受复核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用人单位。确有不当的,市社保机构应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市社保机构确定的工伤保 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该缴费费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档次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必要性

  2017年12月26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原市财政委、市安监局联合出台《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11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该《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办法》有效期将于2023年2月28日届满,为继续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促进工伤预防、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的作用,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21〕8号)等规范性文件续期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延期通知》)。

  二、目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工伤预防。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可以发挥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通过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工伤风险提高的用人单位上调费率,对不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有利于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可以降低全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均缴费费率,减轻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负担,从而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三)有利于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促进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三、主要内容

  一是《延期通知》明确延长《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即延长《办法》的有效期一年。

  二是《延期通知》明确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衔接措施。由于广东省已经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延期通知》规定,广东省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确保将来广东省出台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后,省市浮动费率政策可以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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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