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发[202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24
文号:沪税发[20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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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税发〔2023〕33号                2023-02-24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的工作要求,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4日

关于本市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的工作要求,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贡献税务力量。现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就开展2023年本市“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接续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大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以快速有力的实际行动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发展,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释放稳增长促发展的积极信号贡献税务力量。

  二、行动内容

  在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不折不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本市实际,细化落实并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通过纳税人需求分析和问题解决机制以及明察暗访等动态收集纳税人意见建议,组织业务部门间横向协同、全市税务系统间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拟定优化措施,切实解决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税直达”试点,分析不同提醒方式在纳税信用评价中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影响,根据不同业务场景进行分类精准推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主动采取守信行为,积极进行信用修复。

  (二)政策落实提效。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的工作要求,重点加强宣传辅导的精准性,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目标企业推送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通过线上、线下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系列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相关便民办税政策措施。

  (三)精细服务提档。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根据困难企业实际需求,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促成双方自行自愿按市场化原则实现有效购销,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探索为纳税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不断提高智能咨询服务水平。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在本市试点推广的工作进度,及时组织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重点围绕新功能的系统操作、新政策的解读口径、新问题的解决方法,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

  (四)智能办税提速。配合税务总局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

  (五)精简流程提级。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开通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并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12366等渠道做好宣传辅导,为纳税人填报提供操作指导。推进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

  (六)规范执法提升。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加强统筹,有序接力推进

  要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坚持狠抓落实,对标对表销号

  要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对标对表,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落实中的疑难问题。要加强沟通协作,细化重点任务,确保“春风行动”取得实效。

  (三)坚持探索创新,强化经验总结

  在落实过程中要勇于探索创新,通过开展“春风行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择优在全市税务系统内进行复制推广。

  (四)坚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要结合“春风行动”开展成效,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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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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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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