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规[2022]7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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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2〕7号         2022-09-22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重庆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二、申请条件

  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

  (二)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达到统一核算的要求;

  (四)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

  (五)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者B级;

  (六)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一年内无增值税、消费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情况。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纳税人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材料;

  2.《重庆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请表》(详见附件1);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税务局。

  (三)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下发正式批复文件。

  (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批复意见,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总机构,同时办理系统信息维护。

  四、申报方式管理

  申请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纳税方式,需根据企业经营及涉及区域的具体情况,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

  (一)“汇总计算、分摊预缴”方式。

  总机构按照总分支机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申报,分配入库。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配比例=总机构或分支机构销售额÷总分支机构汇总销售额;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配比例。

  (二)“预征率预缴”方式。

  总机构计算出总应纳税额后,各分支机构按照文件确定的预征率计算出各自的应纳税额进行申报纳税,总机构的应纳税额为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分支机构销售额×预征率;

  总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预缴税额。

  (三)“统一缴纳”方式。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由总机构集中申报缴纳,不进行税款分配。

  五、申报门店管理

  同一区县(自治县)内设有两户及以上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自行确定一户分支机构作为纳税申报门店,汇总本辖区内所有门店的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六、发票及核算管理

  总分支机构的发票申领可以采取分别领用或者统一领用的方式。

  (一)分别领用。总分支机构可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增值税发票。同一区县的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开具。

  (二)统一领用。由总机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并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的,分支机构不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开具或代开发票。

  七、退出管理

  (一)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消汇总纳税资格,填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取消汇总纳税申请表》(附件2)并结清税款,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将申请表上报市税务局。经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核准结果办理退出汇总纳税信息维护。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汇总纳税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市税务局,经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1.总分支机构的关系及核算方式发生变化,未进行相应信息变更的,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2.其他不符合汇总申报纳税条件的情形。

  八、其他规定

  (一)汇总纳税企业对申报方式调整,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确定新的申报方式。

  (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减免统一由总机构申请办理。

  (三)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留抵退税管理。

  1.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统一由总机构申请办理;

  2.总机构办理留抵退税后,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产生的应纳税额先进行征收,待冲抵完办理的留抵退税额后,再进行分配。

  (四)汇总纳税企业变更总分支机构有关信息的,应于信息变更后的30天内,由分支机构填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向其主管机关申请核实后,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申请材料通过内邮箱传递给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维护相关信息后,通过系统上传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确认完成。

  (五)汇总纳税企业发生除本办法范围以外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税款。

  (六)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对辖区内企业纳税申报、发票使用和税款缴纳等情况进行管理,发现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不实的,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就地缴入国库。

  九、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附件1-3

  1.重庆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请表

  2.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取消汇总纳税申请表

  3.重庆市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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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