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规[2022]7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9-22
文号:渝财规[202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142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2〕7号         2022-09-22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重庆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二、申请条件

  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

  (二)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达到统一核算的要求;

  (四)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

  (五)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者B级;

  (六)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一年内无增值税、消费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情况。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纳税人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书面材料;

  2.《重庆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请表》(详见附件1);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税务局。

  (三)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下发正式批复文件。

  (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批复意见,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总机构,同时办理系统信息维护。

  四、申报方式管理

  申请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纳税方式,需根据企业经营及涉及区域的具体情况,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

  (一)“汇总计算、分摊预缴”方式。

  总机构按照总分支机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申报,分配入库。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配比例=总机构或分支机构销售额÷总分支机构汇总销售额;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税额分配比例。

  (二)“预征率预缴”方式。

  总机构计算出总应纳税额后,各分支机构按照文件确定的预征率计算出各自的应纳税额进行申报纳税,总机构的应纳税额为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分支机构销售额×预征率;

  总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预缴税额。

  (三)“统一缴纳”方式。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由总机构集中申报缴纳,不进行税款分配。

  五、申报门店管理

  同一区县(自治县)内设有两户及以上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自行确定一户分支机构作为纳税申报门店,汇总本辖区内所有门店的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六、发票及核算管理

  总分支机构的发票申领可以采取分别领用或者统一领用的方式。

  (一)分别领用。总分支机构可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增值税发票。同一区县的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开具。

  (二)统一领用。由总机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并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的,分支机构不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开具或代开发票。

  七、退出管理

  (一)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消汇总纳税资格,填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取消汇总纳税申请表》(附件2)并结清税款,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将申请表上报市税务局。经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核准结果办理退出汇总纳税信息维护。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汇总纳税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市税务局,经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1.总分支机构的关系及核算方式发生变化,未进行相应信息变更的,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2.其他不符合汇总申报纳税条件的情形。

  八、其他规定

  (一)汇总纳税企业对申报方式调整,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核准后,确定新的申报方式。

  (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减免统一由总机构申请办理。

  (三)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留抵退税管理。

  1.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统一由总机构申请办理;

  2.总机构办理留抵退税后,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产生的应纳税额先进行征收,待冲抵完办理的留抵退税额后,再进行分配。

  (四)汇总纳税企业变更总分支机构有关信息的,应于信息变更后的30天内,由分支机构填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向其主管机关申请核实后,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将申请材料通过内邮箱传递给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维护相关信息后,通过系统上传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确认完成。

  (五)汇总纳税企业发生除本办法范围以外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税款。

  (六)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对辖区内企业纳税申报、发票使用和税款缴纳等情况进行管理,发现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不实的,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就地缴入国库。

  九、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重庆市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附件1-3

  1.重庆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请表

  2.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取消汇总纳税申请表

  3.重庆市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