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税发[20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5
文号:珠税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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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

珠税发〔2023〕6号           2023-02-15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各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知》(粤税发〔2023〕6号),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为贯彻落实好“春风行动”,结合珠海地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紧扣“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主题,以“强信心、稳增长、推改革,惠民生”为目标,以“四通”(即跨域通办、终端通用、数据通达、互动通畅)为着力点,以“三服务”(即集约服务资源、规范服务标准和优化服务方式)为突破口,进一步加速构建税费服务新体系,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次接续推出系列便民办税缴费服务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以税收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行动内容

  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组织开展全市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协助省局配合税务总局开展“税直达”试点相关工作,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形成“主动靠前”的服务意识、“需求导向”的服务理念、“全员有责”的服务格局,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工作措施,分类编制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服务指引,加强与市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精准定位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利用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渠道,向纳税人提供政策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要求,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税费政策及便民办税措施。

  (三)精细服务提档。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深化“一企行”大企业专业化服务管理品牌,强化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体检和政策确定性服务,引导大企业提升税收遵从。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扩大可视答疑观看纳税人范围,全力推动全市独立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工作。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的要求,动员全市青年力量积极参与可视答疑工作,加快推进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智能办税提速。协助省税务局配合税务总局做好可信身份账户体系、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建设与完善工作,依托统一身份管理平台做好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量纳税人身份认证(登录认证)业务;按照省局的要求,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制定跨境人民币税款缴库业务管理规范,进一步提升跨境人民币缴纳税费服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按照省局的要求,推进线上、线下“税收+数币”工作,加快实现构建覆盖全缴税渠道、全数币运营机构、全税费种的数字人民币支付缴纳税费新格局。

  (五)精简流程提级。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利用珠海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办。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要求,全面推广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核验功能,减轻校验凭证真伪的工作负担,通过税收数据多跑路、跨省车辆轻松投保,持续优化异地投保、承保的涉税体验。

  (六)规范执法提升。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最新修订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升级要求,对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进行更新升级,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本地化服务。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要求,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春风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继续用好“一把手走流程”等有效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努力在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上取得更大成效。

  (二)狠抓工作落实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对标对表,进一步细化实化落实措施,对分批推出的措施要通盘统筹考虑,把握时间节点,有条不紊及早推进。要深化一体推进,结合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各项改革任务,统筹规划研究部署,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要深刻把握“四通”(即“跨域通办”要实现跨区域事项通办的拓展,“终端通用”要实现跨终端税费事项功能的一体化,“数据通达”要实现跨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应用和丰富运用场景,“互动通畅”要实现征纳双方互动交流的通畅高效)和“三服务”内涵(即“集约服务资源”要加快办税服务厅转型升级,推动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入政务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即要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省局税费事项清单做好珠海税费事项清单的优化升级,明确各层级集约管理、前移管理、专业管理事项及责任部门;“优化服务方式”即要深化提升线上业务集约化、智能化水平,提升线上业务办理质效,推动线上办税率持续提升。)强化内外合作、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市税务局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区交流互鉴。

  (三)积极探索推进

  在税务总局首批举措中,已有多项措施将广东作为试点地区,珠海也将作为协助省局推动措施落实的先锋,各级税务机关要勇于担当使命,积极探索创新,打造珠海样本。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长流水、不断线,因地制宜,细化重点任务,研究出台接续措施;要坚持接地气、见实效,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总结提炼有效做法;要坚持善总结、广宣传,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善于发掘创新亮点,积极宣传推广,创响珠海“春风行动”品牌,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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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