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涉税风险之环境保护税
发文时间:2021-08-22
作者:严颖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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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对象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房地产企业主要被认定的污染为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每污染当量的税额在1.2-12元/月。


  大气污染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各地工程调整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注:一些建筑工地的控制措施可以作为扬尘削减系数进行调减排放量。


  二、账务处理


  1.计提XX环境保护税


  借:税金及附加—环境保护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2.缴纳XX环境保护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贷:银行存款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五、申报期限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六、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七、案例(摘自《中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利用公开数据比对分析,征收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施工扬尘环保税270余万元。


  企业财务提出三点质疑:一是房地产企业作为项目建设方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应该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主体;二是原来排污费是由施工企业缴纳的,这部分在工程款结算时会有所体现;三是作为一家全国范围内经营的企业,X公司在其他地方没有缴纳过施工扬尘环保税,他们需要向总部请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由此可以判断,X公司是施工扬尘环保税的纳税人。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表示需要进一步请示总部。


  风险应对人员告知X公司财务人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可以判定开工时间;《地基与基础部分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材料桩基验收评定表》可以判定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结构和装修阶段的分界时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可以判定竣工时间。


  与此同时,在外部信息比对方面,应对人员通过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项目开发进度公示,查询到X公司L项目2017年8月1日申报了“验灰线”——这是规划部门对施工放线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重要管理手段,一般也是施工工程开始的标志。2017年10月18日申报了“验±0”——这是桩基阶段基本完成的标志。


  利用公开数据比对分析,X公司施工扬尘应缴纳环保税的相关情况清清楚楚。在江宁区税务局的辅导下,X公司完成首期申报,入库税款近59万元,截至2019年底共入库施工扬尘环保税265万余元。


  在江苏省施工扬尘环保税抽样测算的几个要素中,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是一个需要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主观判断的项目,税务机关核实也存在一定难度。X公司表示在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等方面做到了扬尘抑制工作要求,理应适用最高削减系数0.53,并据此进行了申报缴税。


  持续跟踪:


  2019年11月,江宁区税务局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外公示的建筑工地红黑榜第七期中,发现了X公司的L项目出现在通报批评名单中,原因是存在“施工场内施工道路未采取硬化处理;出入口污水横溢;用于覆盖的扬尘密目网不符合要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随意堆放;巡查中未见现场有人及时采取保洁措施”等现象。


  应对人员获得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与X公司取得联系,要求X公司按照《环保税法》及抽样测算方法的规定,计算少缴的税款,并及时缴纳。2019年11月29日,X公司在完成内部自查工作后,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约8万元,并保证后续施工过程中持续关注扬尘抑制措施的落实情况,据实填报削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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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