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纳服发[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1-01
文号:税总纳服发[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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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纳服发〔2023〕1号             2023-01-01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抓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税务总局决定,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贡献税务力量。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接续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以税收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行动内容

  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组织开展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深入开展“税直达”试点,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便民办税政策措施。

  (三)精细服务提档。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不断提高智能咨询服务水平。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

  (四)智能办税提速。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在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

  (五)精简流程提级。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开发上线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为试点城市纳税人填报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便利。推进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

  (六)规范执法提升。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对标对表,推动各项措施及时出台;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地交流互鉴;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作,细化重点任务,确保“春风行动”措施落实见效。

  (三)积极探索创新。充分发挥基层的创造性,鼓励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过程中探索创新,通过开展“春风行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积极为全国税务系统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春风行动”开展成效,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首批推出六方面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01月03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首批措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事项,先行推出六方面17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后续还将分批推出系列接续措施,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营造优质税收营商环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贡献税务力量。

  据了解,为使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准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自2022年10月下旬开始,税务总局组织各省税务局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了“我为春风献一策”线上征集和“我为春风谋一招”内部征集等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社会各界和基层税务干部的意见建议。据统计,共征求纳税人缴费人意见141.15万户次,征求税务干部意见10.55万人次。税务部门认真研究各类需求诉求,为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找准方向,努力做到知实情、察实需、出实招、解实困。

  根据《意见》,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坚持人民至上、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推出系列改革创新服务举措,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力量,以税收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意见》围绕“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六个方面,先行推出首批17条措施——

  在诉求响应提质方面,推出组织开展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深入开展“税直达”试点等2条措施;

  在政策落实提效方面,推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深入开展第3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等3条措施;

  在精细服务提档方面,推出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等3条措施;

  在智能办税提速方面,推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便利纳税人多渠道办理业务、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在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等3条措施;

  在精简流程提级方面,推出加强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开发上线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推进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以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等4条措施;

  在规范执法提升方面,推出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等2条措施。

  《意见》要求,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推进落实全过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积极探索创新,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作为具有鲜明税务特色的服务品牌,既服务发展大局又服务微观主体,自2014年开展以来,截至2022年底税务总局累计推出54类197项523条创新服务举措,各地税务机关细化推出4万余条配套措施,税费服务的精细化、智能化、便捷化程度越来越高,办税缴费体验感越来越好,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遵从度和获得感越来越强。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税务部门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紧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扣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持续推出并落实落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举措,高质量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税收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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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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