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2022]5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2-23
文号:建办市[20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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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办市〔2022〕58号             2022-12-23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建筑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附件: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住所:

  联系地址:

  劳动者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劳动者紧急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联系地址:

  与劳动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的类别、期限、试用期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完成 之日止。

  1.2 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的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3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合同时止,乙方 的试用期为 个月。

  第二条 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2.1 工作岗位 (工种) :

  2.2 工作地点:

  2.3 工作内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双 方应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

  2.4 选择本合同第 1.1 款的,工作完成标准为:

  2.5 工作时间: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乙方每周至少 休息一天。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岗位实际情况,甲方可根据春节、农忙、天气等情 况,在保障乙方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经依法协商,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和休 息时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 工资和支付方式

  3.1 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甲方应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给乙方。

  3.2 基本工资: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与乙方的工作岗位情况, 甲乙双方确定乙 方基本工资按以下第 项执行,甲方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月基本工资: 元,不足一个月的,以乙方月工资除以 21.75 天得出的日 工资为基数,乘以乙方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日基本工资: 元;

  (3)计件基本工资: 元(每平方米、立方米、米、吨、件、套......)。

  3.3 绩效工资:

  3.3.1 签订本合同时,在乙方对甲方安排其工作岗位的各项工作内容已有充分了解 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并按月支付乙方的绩效工资:

  (1)乙方完成甲方安排各项工作的质量效率情况;

  (2)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情况;

  (3)乙方专业作业能力等级;

  (4)其他,请注明:

  。

  3.3.2 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另行约定, 作为本合同附件。

  3.4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每月 ( 日、件) 元。

  3.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劳动报酬重新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作为本 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 甲方应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乙方。

  4.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办理好各项手续,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乙方创 造安全工作环境。

  4.3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不得要求女职工从事法 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劳动。

  4.4 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给予相应待 遇。

  4.5 甲方应按照规定为乙方创造岗位培训的条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 遵纪守法、道德文明等方面的教育。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活动视同出勤,甲方不得 扣减乙方工资。

  4.6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代 扣代缴。甲方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应为乙方缴存。

  4.7 甲方应对乙方的出勤、工作效率等情况做好记录,作为计算乙方工资的依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具备本合同工作岗位要求的技能,符合有关部门和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要求,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从事本合同工作的情况。

  5.2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如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如实告知甲方,否 则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5.3 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 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按实名制管理要求考勤,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 的质量标准。

  5.4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安全、技能等岗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技能。

  5.5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停止工作,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 和投诉。

  5.6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7 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等各项劳动权益。

  第六条 劳动纪律

  6.1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工作规范和实名制管理 等方面的要求,爱护甲方的财产。

  6.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直至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7.1 终止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7.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7.3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甲方应结清乙方的工资。

  7.4 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应提前通知对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在甲方危及乙方人身自由和人 身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 或仲裁。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 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下:

  9.2 甲方的规章制度、考评标准及相应工种的职责范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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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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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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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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