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增值税率——3%到1%可能只是个寂寞
发文时间:2021-08-26
作者:蓝敏
来源: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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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会计问:蓝老师,小规模纳税人能不能放弃1%,按3%纳税开票?


  先不说政策,先说原理:这样的放弃没有任何意义。


  这类会计疑惑的往往源于其下游企业的懵懂:必须给我开3%的专票,因为“可以多抵扣一些增值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通过负债为科目核算,并不直接影响损益,仅仅代表资金流和债权债务的变动。


  所以,“多抵扣点进项税更划算”是个伪题。你所抵的都是你提前所支付的,你能占什么便宜呢?


  以100万的分包款为例,3%纳税时,乙方收入=甲方成本=100万÷1.03=97.1万,增值税2.9万只是代收代付金额,几乎不用考虑。


  现在如果按1%纳税,乙方收入=甲方成本=100万÷1.01=99万,相当于涨价1.9万、多赚1.9万。所以,这个3%→1%的所谓税收优惠,并非国家给的,你要领的实际上是甲方的情。


  但是,如果甲方不同意涨价呢?那只能调价。


  当小规模纳税人享受1%征收率时,相当于一个“涨价”的因素,民法上这叫合同的“情势变更”,上下游两边的会计应该只就“收入”、“成本”等不含税因素进行重新计算即可。


  若要保证双方原来的收入成本,则新价格=97.1万×1.01=98.1万元。这种情况下,甲方收入=乙方成本=98.1万÷1.01=97.1万,双方利润大体不变。可见,产业链上游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往往都只能减个寂寞。


  当然,增值税虽然不直接影响损益,但会通过城建教附影响损益,乙方少交多少增值税,就少交多少的附加,而甲方少抵扣多少增值税,就要多交多少附加,可见,依然是个零和博弈的价格问题。


  上例,改为1%征收率后,乙少交1.932万增值税,城建教附按10%来算的话,就少交1923元的城建教附,甲方相应多交1923元城建教附。城建教附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要入损益,甲方吃亏了1923元,所以在前述98.1万的新价格基础上,应该再降1923×1.01=1942元。


  新价格为:97.864万。


  当然,城建教附是价内税,税金本身也会被征城建教附,所以这只是框算,更精确的金额需要列一个小学生都能解的方程,最终解出来的价格是97.856万。


  开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调整为97.856万,这一结果,与当初100万按3%纳税,双方的损益是完全一样的,并且甲方的现金流还少预付了一点点。


  列个表比较一下:


  3%征收率1,000,000元


  成本=1,000,000÷1.03=970,873.79元,增值税29,126.21可抵城建教附=2,912.62元


  抵掉城建教附后的成本是970,873.79-2,912.62=967,961.17元。


  1%征收率97,8561.09元


  成本=97,8561.09÷1.01=968,872.36元,增值税9,688.72元可抵城建教附=968.87


  抵掉城建教附后的成本是968,872.36-968.87=967,961.17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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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