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建筑项目”资金周转难“该咋办?
发文时间:2021-08-30
作者:何晓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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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某”建筑项目包工头“就其以挂靠方式承接的项目做了相应探讨交流,其中聊到项目周转资金的困难、需支付我公司的财税专题培训费、项目咨询费可能要晚几天等众多话题……聊完,笔者也很感慨,表面上看似光鲜亮丽大把赚钱的本后,其实,各行各业都有自己难处、心酸和风险!到头来实际到手的利润可能”真心不咋地“!比方说,一个测算看似能赚300万的项目,眼看项目结束,就要落袋为安,结果因为出了人员伤亡事故,可能一切白干了;当然,也常见因财税的盲目和无知,导致没能达到期望项目收益的情况……哎,废话不多说了,说多了都是泪,我们还是回到知识分享本身!现将交流过程中涉及部分实务问题整理成文,以供大家参考。


  一、挂靠项目资金周转难咋办


  问:我公司以“个人挂靠”方式挂靠某国有企业,前期施工需要通过以“垫资”方式打入国有企业指定账户,进行后续业务处理,由于项目涉及金额较大,国有企业以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为由,要求以保证金的方式打入其公户,要求金额在2000万左右,考虑到项目前期实际资金需求远远大于2000万,会导致后续资金使用存在周转不开的问题,实务中,对此,有无好的办法可以解决该问题?


  回复:针对此种情形,其实问题的根源在于国企自身管理制度的限制以及项目施工付款进度和后期竣工结算存在时间性差异。


  首先应该考虑和国有企业进行充分协商,沟通,是否在保证金金额上还有沟通的余地。另外考虑是否能够争取通过直接打入某指定共管账户的方式操作,此方式最为便捷,相关成本也最低。如果无法争取到国企配合,在现有资金能力基础上,可以考虑一下几种方式处理:


  1、委托贷款方式,通过和银行、国企签订委托贷款三方协议,贵公司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利:可以通过收取利息方式,实现分配项目利润目的。


  弊:需要支付银行手续费,咨询费等成本,需付出时间和人力成本。


  2、承兑汇票的方式,通过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供应商采购款,利用“承兑期”解决项目施工付款进度和后期竣工结算存在时间性差异问题,根据后期施工进度情况,承兑汇票到期时再由供应商开具发票,结算工程款。


  利: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使用问题,


  弊: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成本,供应商配合操作”合理加价“成本。


  二、如何优化公司现有股权结构


  问:公司下属公司众多,老板考虑梳理和优化股权架构?实务操作中,如何权衡利弊?主要财税关注点在哪里?


  回复:笔者最怕别人直接问此类问题,说实话,在不充分了解贵公司业务的基础上,只能说,实务中,此类业务应该如何处理?要视企业的战略定位和经营意图而定,比方说:税收筹划目的?是否可能涉及并购重组、分立、合并上筹划操作方式?再比如说:未来是否有包装上市目的?如果有上市考虑,券商,律所,审计各方未来可能还会按照上市要求来做相应的股权架构搭建!总的来说,目的不同,操作方式就不同,建议就该问题,深入了解老板未来想法后,再做相应财税筹划安排!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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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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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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