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建筑项目”资金周转难“该咋办?
发文时间:2021-08-30
作者:何晓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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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某”建筑项目包工头“就其以挂靠方式承接的项目做了相应探讨交流,其中聊到项目周转资金的困难、需支付我公司的财税专题培训费、项目咨询费可能要晚几天等众多话题……聊完,笔者也很感慨,表面上看似光鲜亮丽大把赚钱的本后,其实,各行各业都有自己难处、心酸和风险!到头来实际到手的利润可能”真心不咋地“!比方说,一个测算看似能赚300万的项目,眼看项目结束,就要落袋为安,结果因为出了人员伤亡事故,可能一切白干了;当然,也常见因财税的盲目和无知,导致没能达到期望项目收益的情况……哎,废话不多说了,说多了都是泪,我们还是回到知识分享本身!现将交流过程中涉及部分实务问题整理成文,以供大家参考。


  一、挂靠项目资金周转难咋办


  问:我公司以“个人挂靠”方式挂靠某国有企业,前期施工需要通过以“垫资”方式打入国有企业指定账户,进行后续业务处理,由于项目涉及金额较大,国有企业以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为由,要求以保证金的方式打入其公户,要求金额在2000万左右,考虑到项目前期实际资金需求远远大于2000万,会导致后续资金使用存在周转不开的问题,实务中,对此,有无好的办法可以解决该问题?


  回复:针对此种情形,其实问题的根源在于国企自身管理制度的限制以及项目施工付款进度和后期竣工结算存在时间性差异。


  首先应该考虑和国有企业进行充分协商,沟通,是否在保证金金额上还有沟通的余地。另外考虑是否能够争取通过直接打入某指定共管账户的方式操作,此方式最为便捷,相关成本也最低。如果无法争取到国企配合,在现有资金能力基础上,可以考虑一下几种方式处理:


  1、委托贷款方式,通过和银行、国企签订委托贷款三方协议,贵公司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利:可以通过收取利息方式,实现分配项目利润目的。


  弊:需要支付银行手续费,咨询费等成本,需付出时间和人力成本。


  2、承兑汇票的方式,通过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供应商采购款,利用“承兑期”解决项目施工付款进度和后期竣工结算存在时间性差异问题,根据后期施工进度情况,承兑汇票到期时再由供应商开具发票,结算工程款。


  利: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使用问题,


  弊: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成本,供应商配合操作”合理加价“成本。


  二、如何优化公司现有股权结构


  问:公司下属公司众多,老板考虑梳理和优化股权架构?实务操作中,如何权衡利弊?主要财税关注点在哪里?


  回复:笔者最怕别人直接问此类问题,说实话,在不充分了解贵公司业务的基础上,只能说,实务中,此类业务应该如何处理?要视企业的战略定位和经营意图而定,比方说:税收筹划目的?是否可能涉及并购重组、分立、合并上筹划操作方式?再比如说:未来是否有包装上市目的?如果有上市考虑,券商,律所,审计各方未来可能还会按照上市要求来做相应的股权架构搭建!总的来说,目的不同,操作方式就不同,建议就该问题,深入了解老板未来想法后,再做相应财税筹划安排!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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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