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7-22
文号:绍市国税法[2003]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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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商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2年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及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

  (二)2019年通过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的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到期日期为2022年11月28日),今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终止,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2020年、2021年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二、申报时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结果公示的方式。企业在系统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5日。

  三、申报条件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是指在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应正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入,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申报程序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上进行。企业进入“科技部政务平台”中“服务事项”页面,点击“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选择“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进入办理。

  (一) 企业注册填报

  未在“科技部政务平台”注册过的企业,需要选择“单位用户(法人)注册”,按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往年已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完成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

  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选择办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按系统要求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页码,加盖企业公章,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报送至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和审核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表》主管部门核查意见一栏加盖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三) 材料报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须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充分掌握所在辖区内外向型技术服务企业情况,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二)优化创新服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作为重要企业创新主体,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针对性政策、考核评价、管理服务时,应视同高新技术企业,在财政政策、人才引进、土地供给资源上给予相应支持,加强面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创新服务。

  (三)强化审核职责。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申报材料完整性的审核,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确保申报企业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

  (四)做好监督管理。各市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监测与监督管理,企业申报前和认定后均须及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要在“科技部政务平台”定期填报年度信息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联系方式

  1.省综合业务咨询电话:020-87681637、87687769。

  2.省财税业务咨询电话:020-83170305、38358042。

  3.国家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88656271、88656305。

  4.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附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pdf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doc

  3.认定申报材料清单.pdf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汇总表.doc

广东省科技厅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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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