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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不含深圳)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8月24日前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全文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不含深圳)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单位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二、纳税人为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频繁书立应税凭证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四、本公告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全文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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