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纳服发[202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建议 助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准落好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6-02
文号:税总办纳服发[20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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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快、准、稳、好地落实落细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结合抓好接受中央巡视自查问题整改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在做好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收集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聚智落好优惠政策,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主动,广泛征集意见建议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全面推广“税费服务产品体验”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税费服务体验师的构成,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以及与留抵退税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密切相关的财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人员担任税费服务体验师。通过“操作系统亲自办”“走进大厅陪同办”“深入一线体验办”等方式,全面了解税务部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助力市场主体发展所做的工作,着力查找在政策落实、办理流程和税费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税费服务体验师的“监督员”“质检员”“宣传员”作用。

  二、拓宽渠道,开通意见征集专线

  各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要于2022年6月3日前开通“退税减税意见专线”,专门听取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在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方面的意见建议。各地热线主管部门要做好专线接听工作,安排专人接听,耐心沟通,细心记录,确保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详细准确。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要按日归集全国有关退税减税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纳税服务司要第一时间提交税务总局退税减税办进行分类处理。

  三、聚智改进,确保政策落准落好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各级退税减税办工作机制下,认真做好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分析、处理和反馈工作。对需要提请税务总局研究的,及时向税务总局退税减税办纳税服务组反馈;对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各级退税减税办要迅速行动、及时解决、有效落实;对纳税人缴费人因不熟悉政策或有误解所提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回应、消除误解。要做好跟踪问效,坚决避免搞形式、走过场,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有效回应,推动税费服务工作质效持续提升,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准落好,不断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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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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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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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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