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重大水利基金免征城建税?
发文时间:2021-09-03
作者:一叶税舟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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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明确规定,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建税的纳税人。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因此,通常可以简单的认为,按规定实际缴纳两税的,才需要按规定征收城建税。否则就不应该属于征收范围,也就无从谈起免征。


  日前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明确,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免征城建税。怎么对重大水利基金免征城建税?


  首先,重大水利基金是什么性质的基金?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规定,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此可见,明确属于一种政府性基金。


  办法规定,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其次,政府性基金是否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也就是说,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才不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否则应该作为价外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


  再次,重大水利基金有没有征收增值税?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核算。可见是征收了增值税。


  综上所述,重大水利基金确实属于政府性基金,但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由此属于城建税的征收范围,进而给予免征城建税的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税舟后语:从基本情况来看,电费的收取基本上是采用单一票据的,随同电量征收的基金一般没有分开开具不同的票据。大概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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