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会[2022]1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3-21
文号:赣财会[202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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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均必须按要求进行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查自纠报告中应分以下六个方面详细反映存在的问题:1.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的情况;2.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情况;3.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情况;4.事务所执业风险防范情况;5.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情况;6.事务所应当报告的其他方面。存在《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报告的情形的,事务所应当在报告中说明具体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不存在应报告的情形的,也应在报告中说明无此类情况。执业质量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


  (二)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事务所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省财政厅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不按时或拒绝提交自查自纠报告的,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列入当年的重点核查名单。


  五、报备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积极配合,督促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年度信息报备、自查自纠报告报备和审计业务报备工作,要进一步压实填报责任,提高填报质量,确保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按期完成。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年度报备工作,认真审核报备材料,严格把关,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未按时进行年度报备和审计业务报备的,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列入当年的重点核查名单。对报备态度不端正,两次退回修改后仍然未完整、准确报备的,省财政厅将对其采取约谈、行业排名扣分等措施。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必须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上传至相关附件表对应栏目。


  (四)省财政厅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基本情况表(2021年度财务情况)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审计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股东等重要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等。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六、报备注意事项


  (一)会计事务所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前,请认真逐条阅读本通知内容,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二)《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中《2021年度财务情况》、《收入明细》及《支出明细》等表格中相关指标均为“万元”,不能误填为“元”;


  (三)本次报备所要求上报的各相关资料需扫描为PDF格式后,上传至《相关附件表》对应栏目。如文件过大,可压缩或分开上传;


  (四)《收入明细》表中切勿漏填表格下半页“补充资料”相关数据。


  (五)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为今年新增内容,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两个时间节点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具体要求详见本文第四条)。


  (六)审计业务报备信息如需退回修改,请联系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李笑,联系电话0791-87287922。


  (七)报备期间,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业务联系人保持通讯方式畅通,报备业务联系电话请填写手机号码。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涉密的文件资料。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吴晓枫


  联系电话:0791-87287614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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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