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22]1号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3-10
文号:财社[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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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对《财政部 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如下:


  一、将《办法》第三条修订为:


  财政部负责会同国家医保局分配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对参保人数、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个人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会同国家医保局对各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医疗保障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监管局审核报告进行复核;配合国家医保局指导督促各省(区、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将《办法》第十条修订为: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央财政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参保人数和国家公布的年度政府补助标准全额补助。


  三、将《办法》第四章修订为下达流程,第十一条修订为: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将《办法》第十二条修订为: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指标分解至各统筹地区,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下同),应在每年12月底前全部支付至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在次年结算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五、将《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


  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补助资金下达至省级财政。


  中央财政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每年6月底前按照当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和规定的分担比例预拨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并同步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


  以2022年为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后年度类推:


  预拨某省(区、市)2022年补助资金预算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2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结算某省(区、市)2021年度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已预拨2021年补助资金数-2021年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2021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


  其中:


  某省(区、市)2021年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1-当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10%


  某省(区、市)2021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地方财政2021年12月底前实际到位补助资金数÷当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100%


  某省(区、市)2021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1-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某省(区、市)2021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该省(区、市)经审核发现的多报、虚报参保人数(含省内重复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5%


  六、将《办法》第十六条修订为:


  第十六条结算上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网络和纸质同时申报。每年2月15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向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以下简称两部门)联合上报纸质版的《XXX省(区、市)关于申请结算20XX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应包括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应剔除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以及省内重复参保等不符合规定的参保人数)、省内重复参保比对情况、筹资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缴费到位、基金运行及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有关建议和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等。附表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相关数据后打印出纸质表格。同时,将《请示》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


  七、将《办法》第十七条修订为:


  各统筹地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参保人数、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和医疗保障部门。其中,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件3、附件4、附件6)应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同时报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八、将《办法》第十八条修订为:


  各省(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先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同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并将比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比对结果写入《请示》。信息比对工作应整理全省(区、市)当年6月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原则上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港澳台和外国人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利用大数据运算技术在险种内部及险种之间进行全面穿透式审核比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与所在省其他地区之间的重复参保信息比对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比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比对结果应同时写入所在省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


  对于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或省内重复参保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并经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核实),各省(区、市)不得为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跨省重复参保专项核查治理工作,中央财政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扣减补助资金。


  九、将《办法》第十九条修订为:


  监管局在每年2月15日前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对上一年度6月底参保人数和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12月底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和拨付到位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请示》中提出的特殊事项进行核实,逐步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


  监管局审核以非现场审核为主,必要时可抽取部分统筹地区开展现场审核。为了确保工作进度,监管局可在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各地上报材料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监管局应提前介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的省内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工作,对其比对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比对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写入审核报告。监管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配合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监管局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审核结果后打印出纸质表格,形成正式审核报告报送两部门,同时抄送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认定的上一年度参保人数(有无重复参保、虚报和多报参保人数以及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议及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审核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监管局受财政部委托实施绩效评价的,还应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含其他文字性修订)详见附件。


  附件: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1月修订)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2022年1月12日


  附件


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财政对地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今后如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作为共同财政事权,该项转移支付将相应取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会同国家医保局分配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对参保人数、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个人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会同国家医保局对各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医疗保障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监管局审核报告进行复核;配合国家医保局指导督促各省(区、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预算下达至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合理安排并及时拨付本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完善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办法,加大对辖区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督促统筹地区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统筹地区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省(区、市)整体绩效目标,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安排本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报省级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政府补助标准由财政部商国家医保局提出建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按国家公布的年度政府补助标准对各省(区、市)实行分档补助: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中央分担80%;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中央分担60%;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中央分担50%;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市,中央分担10%。


  第八条 对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中部六省243个县(区、市)、江西省赣州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央财政按照第一档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具体名单见附件1)。


  第九条 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其高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经审核认定的中央所属高校计划内招收大学生人数和所在地规定的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条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央财政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参保人数和国家公布的年度政府补助标准全额补助。


  第四章 下达流程


  第十一条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指标分解至各统筹地区,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下同),应在每年12月底前全部支付至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在次年结算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五章 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补助资金下达至省级财政。


  中央财政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每年6月底前按照当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和规定的分担比例预拨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并同步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


  以2022年为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后年度类推:


  预拨某省(区、市)2022年补助资金预算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2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结算某省(区、市)2021年度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已预拨2021年补助资金数-2021年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2021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


  其中:


  某省(区、市)2021年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1-当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10%


  某省(区、市)2021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地方财政2021年12月底前实际到位补助资金数÷当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100%


  某省(区、市)2021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1-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某省(区、市)2021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该省(区、市)经审核发现的多报、虚报参保人数(含省内重复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5%


  第十四条 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和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补足。


  第十五条 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和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将其作为奖励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给其他省(区、市),由其分配至相应统筹地区,纳入该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奖励补助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以户籍人口数和常住人口数为基数计算的综合参保率(分别占20%、20%)、筹资结构(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比,占30%)、其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占30%)。中央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进行统计。


  第六章 申报审核


  第十六条 结算上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网络和纸质同时申报。每年2月15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向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以下简称两部门)联合上报纸质版的《XXX省(区、市)关于申请结算20XX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应包括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应剔除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以及省内重复参保等不符合规定的参保人数)、省内重复参保比对情况、筹资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缴费到位、基金运行及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有关建议和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等。附表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相关数据后打印出纸质表格。同时,将《请示》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


  第十七条 各统筹地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参保人数、预拨补助资金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和医疗保障部门。其中,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件3、附件4、附件6)应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同时报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先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同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并将比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比对结果写入《请示》。信息比对工作应整理全省(区、市)当年6月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原则上以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港澳台和外国人等按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利用大数据运算技术在险种内部及险种之间进行全面穿透式审核比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与所在省其他地区之间的重复参保信息比对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比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比对结果应同时写入所在省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


  对于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或省内重复参保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并经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核实), 各省(区、市)不得为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跨省重复参保专项核查治理工作,中央财政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扣减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监管局在每年2月15日前收到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对上一年度6月底参保人数和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12月底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和拨付到位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请示》中提出的特殊事项进行核实,逐步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


  监管局审核以非现场审核为主,必要时可抽取部分统筹地区开展现场审核。为了确保工作进度,监管局可在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各地上报材料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监管局应提前介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的省内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工作,对其比对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比对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写入审核报告。监管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配合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监管局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登录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系统”录入审核结果后打印出纸质表格,形成正式审核报告报送两部门,同时抄送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认定的上一年度参保人数(有无重复参保、虚报和多报参保人数以及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议及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审核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监管局受财政部委托实施绩效评价的,还应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配合监管局开展审核工作,根据审核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材料。要层层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信息比对,提升技术手段,落实对参保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等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防止出现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统计错误等问题。对未能按时报送材料的,以及对经监管局审核发现有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等问题的,两部门将予以通报,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专门向两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分析原因,作出说明。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29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事项的补充通知》(财社〔201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33号)同时废止。


  附:2-6


  1.中部地区享受西部政策的县(市、区)


  2.XXX省(区、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3.XXX省(区、市)2021年度中央所属高校计划内招收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4.XXX省(区、市)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分统筹地区参保情况表


  5.XXX省(区、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统筹地区实施情况表


  6.XXX省(区、市)2021年度参保城乡居民分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情况表


  附1


中部地区享受西部政策的县(市、区)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明确的3个民族自治州: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明确的243个县(市、区):


  山西省:阳曲县、娄烦县、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云州区、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陵川县、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万荣县、闻喜县、新绛县、离石区、垣曲县、夏县、平陆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忻府区、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平鲁区、原平市、古县、浮山县、乡宁县、汾西县、文水县、交城县、兴县、临县、柳林县、石楼县、岚县、方山县、中阳县、交口县等50个县(市、区)。


  安徽省:长丰县、怀远县、枞阳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定远县、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无为县、寿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裕安区、涡阳县、利辛县、石台县、郎溪县、泾县等30个县(市、区)。


  江西省:乐平市、莲花县、修水县、德安县、都昌县、赣县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万载县、铜鼓县、黎川县、南丰县、乐安县、宜黄县、资溪县、广昌县、上饶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德兴市等41个县(市)。


  河南省:杞县、通许县、兰考县、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叶县、鲁山县、郏县、滑县、内黄县、林州市、原阳县、封丘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濮阳县、舞阳县、卢氏县、南召县、淅川县、社旗县、桐柏县、民权县、睢县、宁陵县、柘城县、虞城县、夏邑县、永城市、罗山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淮滨县、息县、扶沟县、商水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县、太康县、鹿邑县、上蔡县、平舆县、正阳县、确山县、泌阳县、汝南县、新蔡县等54个县(市)。


  湖北省:阳新县、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当阳市、南漳县、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监利县、洪湖市、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麻城市、崇阳县、通山县等28个县(市)。


  湖南省:茶陵县、炎陵县、韶山市、衡山县、祁东县、耒阳市、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平江县、澧县、津市市、慈利县、桑植县、南县、安化县、沅江市、永兴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祁阳县、江永县、宁远县、蓝山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沅陵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双峰县、新化县、冷水江市等40个县(市)。


  三、《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明确的江西省赣州市,其中赣县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和瑞金市等10个县(市)已包含在国办函〔2007〕2号文件明确的243个县(市、区)中,各地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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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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