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326执283号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汝阳县税务局、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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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6执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汝阳县税务局(原名河南省汝阳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许利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该局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671656035L,住所地汝阳县小店镇东。


法定代表人段占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汝阳县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6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汝阳县税务局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030534.98元及利息、滞纳金。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27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公司信息、支付宝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通过协助机关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汝阳县小店镇东的3宗土地,证号为2008006、2008005、2008004,5处房产证号分别为20××61、20××58、20××59、20××53、20××60,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轮候查封上述土地和房产,并张贴了查封公告。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登记不动产。


4、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通过协助机关汝阳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开户及余额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


5、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通过协助机关汝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开户及存款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未在该银行开设账户。


6、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已停产,院内无人,大门紧闭。


7、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限制期限为24个月。


8、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旭,并告知其提供财产线索,杨旭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旭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丁乐利


审判员  杨毅杰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林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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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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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