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21]6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2-29
文号:渝人社发[202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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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报,经核实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补缴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早于1993年3月。其中,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且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相应文书应在相关部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三)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缴费办法及标准


  (一)正常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主动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以前,正常受理参保缴费申报,暂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其中,参保人员因调动、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及时办理人员减少或需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暂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核定缴费基数。待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职工补缴


  1.补缴1993年3月1日后少报参保人数或少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计算:


  补缴金额=申报补缴时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分段计算,补缴2019年4月及其以前的比例为20%,补缴2019年5月及其以后的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各年度缴费指数是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社会保险适用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值,具体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


  2.补缴1993年3月1日后历年少报缴费基数形成的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计算:


  补缴金额=申报补缴时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申报维护补缴的基数-原申报缴费基数)/申报维护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社会保险适用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分段计算,补缴2019年4月及其以前的比例为20%,补缴2019年5月及其以后的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延长缴费后一次性缴费


  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时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参保人员按我市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自愿选择,并按20%的缴费比例缴费。


  三、个人账户记入


  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完清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具体为:按参保人员历年各相应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延长缴费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其他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本《通知》精神,确保准确理解政策,严格落实到位;要大力开展培训工作,统一政策口径,做好政策解释,正确引导舆论,准确宣传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平稳推进。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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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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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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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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