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