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升级<山西省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和“跨区域通办”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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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办税服务质效,加速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缴费人线下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跨区域就近自主选择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线上办税缴费“全程网上办”,实现“一次办成一件事”。我局立足全省税费改革实际,对《山西省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和“跨区域通办”清单》进行优化升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1年11月28日前反馈我局: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通过首页“互动交流”栏目中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对《关于优化升级<山西省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和“跨区域通办”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sxnsfw@163.com。请在邮件标题加注“《关于优化升级清单等问题》意见”字样。


  三、邮寄纸质信函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3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邮编:030002。请在信封表面加注“《关于优化升级清单等问题》意见”字样。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升级山西省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和“跨区域通办”清单的公告


  2.山西省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和“跨区域通办”清单(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升级《山西省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和“跨区域通办”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办税服务质效,加速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缴费人线下办税缴费“最多跑一次”,跨区域就近自主选择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线上办税缴费“全程网上办”,实现“一次办成一件事”。我局立足全省税费改革实际,对《山西省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和“跨区域通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优化升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税费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网上办理渠道,提交资料符合要求,可实现税费业务网上全程办结。本公告所指的“全程网上办”业务事项包括纳税人网上提出申请转税务机关后台承接办结的线上线下融合办业务事项。


  三、税费事项“跨区域通办”,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可就近选择线下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有关业务。同城通办是指全市区域范围,全省通办是指全省区域范围,跨省通办是指全国区域范围。


  四、各地税务机关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应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导税咨询、资料预审、一次性告知等服务措施,积极引导和辅导通过网上办、自助办、窗口办等方式快速办结业务,确保《清单》范围内事项“最多跑一次”。


  五、纳税人、缴费人可优先选择网上办理方式,实现“一次不用跑”。


  六、我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公布。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升级〈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和“跨区域通办”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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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