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991 尊敬的纳税人:
为规范统一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共同起草了《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将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11月26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提出意见(请在主题栏注明“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意见征集”)。
2.联系电话:厦门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0592-5319866。
3.通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厦门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36100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统一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制定《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三、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影响较广等情形,拟减轻处罚或者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准》规定幅度的,应当经过具有与《裁量基准》规定幅度对应行政处罚权限的税务机关集体研究。
四、《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裁量基准》所称“首次发生”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不同处罚事项分别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届满”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1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尚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