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11-14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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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4日


详解北交所上市公司税收政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1月15日开市。


  一、北交所上市公司是指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依法发行的证券才能买卖,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北交所属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名称中可以有“证券交易所”字样。


  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至北交所上市,身份从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转为上市公司(上市公众公司),交易性质从股权交易转为股票交易。


  创新层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身份从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转为上市公司(上市公众公司),交易性质从股权交易转为股票交易。


  新三板叫挂牌公司,不叫上市公司。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公司,才能叫上市公司。


  北交所上市公司由于刚刚诞生,其个税、印花税还是暂按新三板的老政策执行,不能享受上市公司待遇,但也差不了多少。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则按上市公司执行。


  如果你不清楚《证券法》基础知识点,急急忙忙学习税收知识,只能是南辕北辙、事倍功半……反正我能说出一堆成语来形容。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二、个税暂按新三板政策


  财税〔2014〕48号、财税〔2015〕101号相关内容均已废止。按照最新的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税;持股1个月以内的全额征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至1年的减半征税;股息红利适用20%税率。


  三、印花税暂按新三板政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四、企业所得税


  详见《税务通》。知识不能白嫖,对吧。


  五、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包括有价证券转让。


  北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是金融商品。


  但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份不是金融商品。


  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适用6%增值税税率。


  个人、QFII、基金等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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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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