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进口的流程有什么
发文时间:2021-12-16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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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贸洽谈前期,制作形式发票用于报价、交易参考或客户申请进口许可等。 2、交易确认以后,制作外贸合同。 3、准备交货的时候,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核销单、报关单,申请商检通关单等报关出口。 4、报关后海关退返核销单、报关单的收汇联与核销联等。 5、交货付运后,得到提单(有时是直接做电放提单)。 6、如果付款方式是信用证等方式付款, 需要制作、申办、整理客户所需的全套单据,如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等以收取货款。 7、凭收汇银行水单、核销单、报关单核销联等办理核销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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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征管流程,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等5个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是为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的要求。


  (二)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是为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子税务局”统一标准化称呼的要求。


  (三)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是为了匹配电子税务局报送信息路径的修改;


  修改第二条是为了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


  (四)废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附件7《废止文件、条款目录》中包括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


  (五)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中规定,可申请实施无纸化试点的企业范围暂未包括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应提供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在备案时无须填录海关企业代码。


  (二)明确了综服企业可参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制定出口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控信息系统等。


  (三)明确了综服企业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九条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以及有关备案单证的保存期限。


  (四)明确了综服企业取得生产企业开具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进行认证或勾选用于代办退税。


  (五)明确了执行时间。《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