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信息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03-22
文号:国税发20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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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9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7号)和《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精神,现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税务信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税务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税务系统面临着非常繁重的税收工作任务,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做好税务信息工作,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有利于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基层工作,有利于推动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正确应对各种情况,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各地税务机关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税务信息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地税务机关的办公室要把税务信息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税务信息的日常报送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办公室的主渠道作用,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报送税务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既报喜,又报忧。要充分重视税务信息网络建设,保证税务信息传递畅通。要不断改善条件,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快税务信息的采编、传递,提高税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目前,总局主要通过《信息采编系统》采编信息,凡未使用《信息采编系统》软件、通过计算机网络采编和传递税务信息的单位,要抓紧做好有关工作。

  为了扩大税务信息收集和反馈的范围,2000年总局将副省级城市国税局、地税局全部定为信息联系点,总局的信息联系点总数进一步增加。各省级单位应协助总局加强对信息联系点信息工作的指导,要求各信息联系点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总局报送信息。

  三、加强税务信息调研

  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税务信息调研,坚持以质量为中心,努力挖掘税务信息的深层价值,为领导提供优质高效的税务信息服务。为了切实改进税务信息服务,总局已将《税收动态》原刊载的信息并入《税务简报》,调整后的《税务简报》将加大专期刊载各地税收工作中的经验性做法的力度,《税收动态》改为专门刊载问题与对策建议或动向与趋势展望类信息。同时,压缩《税收经济调研》的篇幅,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突出简明扼要、短小精悍。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搞好宏观性、综合性税务信息的采集、报送,并切实加强税收经济调研。

  四、加强紧急重大税务信息的报送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紧急重大税务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报送紧急重大税务信息负责,并督促信息工作部门认真做好具体报送工作。凡发生在本单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紧急重大事件,各地税务机关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尽快向总局报送有关情况,并跟踪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至事情处理完毕。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税务信息工作规章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税务信息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要加强对税务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健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凡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的,要尽快加以改进。

  六、加强对税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税务信息工作,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并选派政治敏锐性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协调处置能力的人员充实税务信息工作岗位。要加强对税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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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