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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 为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拟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为确保税额标准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二、意见反馈途径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遂宁市燕栖街3号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编:629000联系电话:0825-2311676)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2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政建设状况及繁荣程度等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等级分类
(一)市城区划分为6级:一级土地17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2元/平方米,三级土地8元/平方米,四级土地6元/平方米,五级土地5元/平方米,六级土地2元/平方米。
(二)安居区划分为3级:一级土地6元/平方米,二级土地4元/平方米,三级土地2元/平方米。
(三)射洪市划分为5级:一级土地9元/平方米,二级土地7元/平方米,三级土地5元/平方米,四级土地3元/平方米,五级土地2元/平方米,
(四)蓬溪县划分为6级:一级土地9元/平方米,二级土地7元/平方米,三级土地5元/平方米,四级土地4元/平方米,五级土地3元/平方米,六级土地2元/平方米。
(五)大英县划分为5级:一级土地9元/平方米,二级土地7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元/平方米,四级土地3元/平方米,五级土地2元/平方米。
二、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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