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推广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缴纳自然人社保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10-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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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缴费人:


  为更好落实“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举措,构建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打造了新一代“互联网+税务”移动应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已于2021年6月1日上线运行。为便于您安全、便捷、高效使用“楚税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社保缴纳范围


  “楚税通”为您提供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自缴和为他人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缴和为他人代缴服务。


  二、下载路径


  您可通过以下渠道下载“楚税通”:


  (一)使用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后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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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hubei.chinatax.gov.cn)或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包保存到手机上安装。


  (三)安卓手机用户在应用市场中搜索“楚税通”,苹果手机用户在苹果商店进行下载安装。


  三、社保缴纳功能


  (一)注册:自然人点击【登录/注册】,通过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微信三种方式进行实名认证注册。


  登录:注册成功后,通过身份证件号码及密码、支付宝、微信三种方式登录“楚税通”。


  (二)社保缴纳:进入首页“快捷申报”选择需缴纳的险种及方式。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可通过“楚税通”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以为他人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以代缴为例):通过【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添加代缴人员信息,选择缴费险种、登记所在地(市区灵活就业人员选择襄阳襄城区“市直”),选择相关信息后点击【核定信息】,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2)城乡居民:缴费人可通过“楚税通”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以为他人代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录入代缴人员信息,点击【提取核定】,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录入代缴人员信息,选择缴费类型、档次等信息,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任意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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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