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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 为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以及城市建设的需要,更好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调整龙泉驿区等15个县(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24号)等相关规定,我局拟制了《邛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11月14日前反馈至邮箱:744686347@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邛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邛崃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4日
(联系人:张婷,联系电话:88732555)
附件:
邛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规定,结合邛崃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调整龙泉驿区等15个县(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24号)所确定的行政区划调整具体方案,特制定本标准。
一、关于征税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我市土地等级、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分为一至六级,年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3至14元。具体调整标准即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二、关于加成征收规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闲置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加成征收五成。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后书面通知市税务局。
三、关于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按修订或重新发布后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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