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21]88号 国务院关于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文时间:2021-09-06
文号:国函[202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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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修改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出发,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着力构建区域动力系统,着力在落实落细上下功夫,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


  三、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提高对东北全面振兴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深化改革开放,强化政策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施一批对东北全面振兴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点项目和重大改革举措,着力增强内生发展动力,确保《方案》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方案》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协调指导,在规划编制、体制创新、政策实施、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承担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依托东北振兴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谋划,牵头制定东北全面振兴年度工作要点,压茬推进工作落实。要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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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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