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面试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9-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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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及素质和业绩评价工作已经结束。根据笔试成绩、素质和业绩评价成绩、推荐成绩,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共有144名考生(具体名单见附件1)进入面试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面试安排


  (一)时间


  2021年9月16日(周四)8:30开始。考生7:30入场候考,8:00入场完毕并组织现场抽签,仍未入场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二)地点


  天津市税务干部学校(天津市空港经济区流霞路50号)。


  (三)形式


  结构化面试。


  二、有关事项与要求


  (一)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的考生请于9月15日17:00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天津市税务干部学校报到注册,未在规定时间进行面试注册的考生按弃考处理。


  (二)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通行码为黄码和红码的考生不能参加现场面试。如考生所在城市存在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但本人无涉及该区域旅居史和行程、无需居家健康监测,且通行码为绿码的,应持48小时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于9月14日12:00前抵津,抵津后还须参加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进行面试报到注册和参加现场面试。


  (三)税务系统内同一单位有3名以上考生的,应确定人员带队(带队可由考生兼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的考生,由所在单位于9月14日17:00前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无故不参加面试的,将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四)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候考。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考生教育管理,考生在候考及面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面试考生守则》《面试考生违纪处理办法》(附件2)。如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六)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考生及所在单位应及时了解天津市以及面试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政策,提前规划行程。考生所在单位要督促考生认真阅读《面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须知》(附件3),在面试报到注册时提交《健康登记表和健康承诺书》(附件3),并做好往返途中的个人防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第三地逗留。


  (七)为稳妥做好面试期间管理,考生及带队人员的接送站和住宿由天津市税务干部学校统筹安排。9月13日前,税务系统内各单位及税务系统外考生需将行程信息报送天津市税务干部学校,联系人:王钊,电话:022-58670941、18622978676、022-58670927(传真)。天津市税务干部学校邻近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外地考生可优先选乘飞机或至天津站、天津西站的高铁往返。


  (八)考生及带队人员的城市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按出差规定报销,发生的接送站费用自行与天津市税务干部学校结算。考生面试当天的午餐将由组织方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注册联系人:领军办(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范国辉、张田,电话:010-61989677、010-61989678。


  考务联系人:领军办(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姜涛、杨鑫,电话:010-61986655、18975862688。天津市税务干部学校张洁,电话:022-58670928、18102050730。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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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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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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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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