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函[2021]658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533号提案答复函
发文时间:2021-06-29
文号:陕市监函[2021]6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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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彬委员:


  您《关于培育我省新经济支持新业态灵活用工的提案》(第533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对提案中:企业选择自由职业者,采取业务外包、灵活用工的方式,借助互联网实现“用人”的新经济新业态进行专题研究,现立足职责答复如下。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聚焦高校大学,持续开展“进校园活动”。针对高校自由职业者和创业者吸纳“灵活用工”多的特点,采取设立咨询服务点,开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面对面宣传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大学生制定“创业计划书”,重点帮助解决高校毕业生对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低、办事流程不熟悉、资金少、融资难等问题。免费发放合同示范文本,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提升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成功率。


  (二)开展“政校合作”,务实对接搭建桥梁。近年,我局先后到西安建大、西安财大、西京大学进行了专题调研,抓住学校专业与行业一致性特征,积极参与大学生招聘会,牵引开展校企合作,实施精准对接,为大学生就业拓宽道路。


  (三)做好准入服务,实现人才聚集聚能。针对我省高校多的优势,相继出台“集群注册、工位注册”等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创业者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类型入住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科创空间等。


  (四)开展数据论证,推进信息平台融合。201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第九项任务,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上建立了“陕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陕西)”(以下简称“个私服务网”),其中开设了就业创业板块,我们将积极论证:与类似“零工创客共享服务平台”等民营服务平台,共同论证统一数据标准和规范,及共享和应用数据的可实现性等问题,提升社会共同参与为民营企业发展的综合服务能力。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入调研,积极出台政策。联合商务、税务等部门,积极开展支持“业务外包”“灵活用工”,鼓励“专业中介服务”等内容调研,积极出台更接地气,更符合实情的扶持政策,为陕西留住人才、留好人才,储备市场驱动新动能打好基础。


  (二)搭建平台,强化数据应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掌握市场主体基础数据和信用信息数据完整优势,加强“个私服务网”中就业创业板块建设和应用,联合人社、统计等相关部门系统统计就业创业情况、创业行业分布及党团内外知识分子分布和知识结构组成等信息的分析,为辅助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撑。同时,探索与类似“零工创客共享服务平台”等民企平台合作,共同研究支持企业选择自由职业者,采取业务外包、灵活用工的方式,在互联网实现“用人”的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趋势,联合人社、税务等部门立足职能,合力做好服务。


  (三)强化监管,合力规范秩序。以信用监管为抓手,强化部门联合,加大监管力度。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不断加强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促进中介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有效发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推动新业态、新趋势的积极作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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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