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函[2021]658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533号提案答复函
发文时间:2021-06-29
文号:陕市监函[2021]6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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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彬委员:


  您《关于培育我省新经济支持新业态灵活用工的提案》(第533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对提案中:企业选择自由职业者,采取业务外包、灵活用工的方式,借助互联网实现“用人”的新经济新业态进行专题研究,现立足职责答复如下。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聚焦高校大学,持续开展“进校园活动”。针对高校自由职业者和创业者吸纳“灵活用工”多的特点,采取设立咨询服务点,开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面对面宣传创业扶持政策,帮助大学生制定“创业计划书”,重点帮助解决高校毕业生对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低、办事流程不熟悉、资金少、融资难等问题。免费发放合同示范文本,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提升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成功率。


  (二)开展“政校合作”,务实对接搭建桥梁。近年,我局先后到西安建大、西安财大、西京大学进行了专题调研,抓住学校专业与行业一致性特征,积极参与大学生招聘会,牵引开展校企合作,实施精准对接,为大学生就业拓宽道路。


  (三)做好准入服务,实现人才聚集聚能。针对我省高校多的优势,相继出台“集群注册、工位注册”等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创业者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类型入住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科创空间等。


  (四)开展数据论证,推进信息平台融合。201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第九项任务,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上建立了“陕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陕西)”(以下简称“个私服务网”),其中开设了就业创业板块,我们将积极论证:与类似“零工创客共享服务平台”等民营服务平台,共同论证统一数据标准和规范,及共享和应用数据的可实现性等问题,提升社会共同参与为民营企业发展的综合服务能力。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入调研,积极出台政策。联合商务、税务等部门,积极开展支持“业务外包”“灵活用工”,鼓励“专业中介服务”等内容调研,积极出台更接地气,更符合实情的扶持政策,为陕西留住人才、留好人才,储备市场驱动新动能打好基础。


  (二)搭建平台,强化数据应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掌握市场主体基础数据和信用信息数据完整优势,加强“个私服务网”中就业创业板块建设和应用,联合人社、统计等相关部门系统统计就业创业情况、创业行业分布及党团内外知识分子分布和知识结构组成等信息的分析,为辅助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撑。同时,探索与类似“零工创客共享服务平台”等民企平台合作,共同研究支持企业选择自由职业者,采取业务外包、灵活用工的方式,在互联网实现“用人”的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趋势,联合人社、税务等部门立足职能,合力做好服务。


  (三)强化监管,合力规范秩序。以信用监管为抓手,强化部门联合,加大监管力度。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不断加强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促进中介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有效发挥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推动新业态、新趋势的积极作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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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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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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