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专利证书知识产权局已代收代缴印花税,企业是否还要自行申报缴纳?
发文时间:2021-11-23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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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 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恢复代征代缴印花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26号)规定,为方便专利权人和专有权人依法缴纳印花税,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9月16日起恢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征代缴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花税。2019年9月16日前未缴纳印花税的,可于2019年9月16日后按原缴费渠道办理缴税。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专利证书知识产权局已代收代缴印花税,企业不需要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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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为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日常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制发本《公告》。本《公告》旨在规范保险机构在日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的业务流程,明确代收代缴责任,确保保险机构按规定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有三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的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二是明确车辆来历凭证的种类;三是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中有关车船税的告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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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