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注协[2021]]135号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9-01
文号:粤注协[2021]]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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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要求,省财政厅、省注协将联合开展2021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安排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并结合检查重点,省财政厅与省注协选取了125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名单详见附件),分别由省、市进行检查,检查步骤如下:


  5至6月,省注协已于前期组织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质量自查,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法律和准则要求,对照典型问题和案例开展了问题查摆,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落实整改。


  9月至10月,由财政部门与协会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执业质量检查以来出具的业务报告,重点选取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业务报告。


  二、配合检查工作要求


  (一)在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之前,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自上次接受执业质量检查以来,尤其是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各类鉴证业务报告进行自查,并整理好各项管理制度文本和各类业务档案以备检查。


  (二)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制度、业务报告、工作底稿、会计帐簿及其他文件、资料;有权就有关事项和问题向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人员进行询问。


  (三)请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在检查组工作期间,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应做好检查准备,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指定1名专门联系人,统筹协调相关事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检查组要求及时派员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检查工作予以拒绝、阻挠和抵制。


  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当地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接受检查期间的疫情防控,督促事务所人员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加强场所管理,保持办公场所通风,必要时做好环境消毒措施,营造安全工作环境。


  联系人:省注协监管部 黄磊,电话:020-83063583、83063940。



广东省注册会计协会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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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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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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