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无纸化办税工作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8-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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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非接触式”办税成效,减轻纳税人和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无纸化办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无纸化办税工作内容


  纳税人领用青岛市税务局认可的数字证书后,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等税务信息系统办理涉税缴费业务,使用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电子信息进行电子签名,可以实现涉税业务的无纸化流程办理,保障申报数据安全,无须事后向税务机关报送对应的纸质资料。


  使用无纸化办税的纳税人,应保证所提供的电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情况相符,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原规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二、青岛市税务局认可的数字证书种类


  (一)税务数字证书。税务数字证书具体包括税务移动数字证书、税务UKEY数字证书、金税盘数字证书、税控盘数字证书、出口退税USBKEY数字证书。纳税人可以通过青岛市税务局手机税税通APP在线免费领用税务移动数字证书,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用税务UKEY数字证书。


  (二)第三方数字证书。第三方数字证书具体包括北京CA数字证书、青岛CA数字证书和西部CA数字证书。


  三、注意事项


  (一)国家税务总局市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市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黄岛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于2021年8月开展无纸化办税试点工作。青岛市税务局各级单位于2021年9月全面开展无纸化办税工作。


  (二)税务移动数字证书依托手机税税通APP操作,方便纳税人随时随地使用。同时税务移动数字证书支持“一机多证”和“一户多证”,一部手机可以管理多户纳税人移动证书;一户纳税人可授权多部手机管理移动证书,灵活的使用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数字证书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仅限证书用户本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严禁借用、混用和盗用。纳税人应加强对本单位数字证书的管理,遵循青岛市税务局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相关要求规范使用数字证书,未按照要求使用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纳税人自行承担。如果发生纳税人信息变更、数字证书持有人调整等情况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或注销原有数字证书,避免产生风险隐患。


  (四)青岛市税务局持续深化无纸化办税应用。对于拓展优化无纸化办税业务等信息,将及时通过青岛税务局网站、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对外发布。纳税人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青岛市税务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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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